隨著 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入,涉外稅收的 管理職能逐步向 國際稅收的職能轉變。因此,認清現行涉外稅收管理體系的現狀,把握發展趨向,是做好涉外稅收工作的重要前提條件。
n涉外稅收自產生之日起,與內稅相比較,其管理方式就有著很大的特殊性。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不同:
1994 年稅制改革以前,涉外企業、外籍個人與 內資企業和中國個人適用完全不同的 稅收制度。適用的 稅種有:1958年9月國務院公布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工商統一稅條例(草案)》;1991年4月全國人大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80年9月全國人大通過、1993年10月修正并重新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1951年政務院發布的《城市房地產暫行條例》和《 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等。1994年稅改以后,盡管統一了內 外資企業 增值稅、 消費稅、 營業稅和內外籍人員適用的 個人所得稅,與內資企業一樣開征了 資源稅、 土地增值稅、 印花稅等,但 企業所得稅仍存在兩套不同的稅制,適應于涉外企業的 城市房地產稅、 車船使用牌照稅與適應于內資企業的 房產稅、 車船稅等 地方稅種還沒有統一, 城建稅、 土地使用稅、教育費附加等對內資企業開征的稅種,涉外企業暫不征收,內外稅制仍存在較大差別。
涉外稅收優惠是吸引外資和先進技術的重要手段。自80年代中期以來,外商所享受的特殊 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
n⑴、非區域性 外資企業享受的 企業所得稅稅率、 稅前扣除項目和標準上的特殊優惠。為此,至今仍實行分別適用于內資和外資兩套 企業所得稅制。
n⑵、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的進口設備免征 關稅和增值稅。對外商投資企業在 投資總額內采購的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
n⑶、 經濟特區等特定區域內(包括中西部地區)的 外資企業享受 企業所得稅低稅率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