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0日,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2007年第14號公告,根據《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對2007年《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進行了調整,取消其中塑料原料等商品共計338個稅目的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并公布了調整后2007年新的《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自2007年4月1日起生效。
一、管理范圍
(一)2007年管理目錄范圍
2007年貨物自動進口許可以一般商品、機電產品(包括舊機電產品)、重點工業品三個目錄形式進行管理。
目錄一包括肉雞、植物油、煙草、銅精礦、煤、對苯二甲酸、天然橡膠、廢紙、二醋酸纖維絲束、廢鋼、銅、鋁12種140個10位商品編碼。
目錄二為機電產品,同樣分為三個目錄,目錄一包括商務部發證的共203個10位編碼商品、目錄二包括地方或部門機電辦發證的共321個10位編碼商品、目錄三包括商務部發證的舊機電產品共10個10位編碼商品。
目錄三包括鐵礦砂、鋁土礦、天然氣、原油、成品油、氧化鋁、化肥、鋼材8種95個10位商品編碼。
(二)管理目錄的調整情況
目錄一:一般商品調整情況
自2007年1月1日起,取消酒(12個編碼)、石棉(2個編碼)、合成橡膠(32個編碼)、化纖布(108個編碼)4種商品及7403230000未鍛軋的白銅或德銀、7407220000白銅或德銀的條、桿、型材及異型材2個銅編碼共156個10位商品編碼的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自2007年4月1日起,取消塑料原料(13個編碼)的自動進口許可管理。
目錄二:機電產品調整情況
自2007年1月1日起,新增8408201001輸出功率在441千瓦及以上的柴油發動機等51個10位編碼實行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取消8402900000蒸汽鍋爐及過熱水鍋爐的零件等248個10位編碼商品的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自2007年4月1日起,取消140個10位編碼商品的自動進口許可管理。
目錄三:重點商品調整情況
自2007年1月1日起,取消農藥(30個編碼)、聚酯切片(2個編碼)、汽車輪胎(29個編碼)、滌綸和腈綸(42個編碼)5種商品共103個10位編碼商品的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增加鋁土礦、天然氣2種商品共3個10位編碼商品的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自2007年4月1日起,取消172個編碼的鋼材、鋼坯(4個編碼)的自動進口許可管理。
二、主管部門及發證機構
商務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自動進口許可貨物管理和《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簽發工作;部門和地方機電產品進出口機構負責自動進口許可機電產品的管理和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簽發工作。
其中,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負責中央企業申領目錄一貨物《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發放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企業申領目錄一商品《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發放工作(銅精礦除外);商務部駐各地的16個特派員辦事處負責中央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申領銅精礦《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簽發工作(不包括目錄一其他商品)。(備注: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目錄一》植物油,統一到上述授權發證機構申領《自動進口許可證》,并憑加蓋“自動進口許可證專用章”的《自動進口許可證》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三、管理規定
(一)禁止進口類規定
列入《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二批的舊機電產品和第五批的廢機電產品(包括其零部件、拆散件、破碎件、砸碎件,除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禁止進口(包括開展加工貿易業務);
禁止以任何貿易方式和捐贈方式進口右置方向盤汽車;
禁止以任何貿易方式進口舊玻殼、舊顯像管、再生顯像管、舊電視機;
禁止進口以CFC-12為空調制冷工質的汽車及以CFC-12為制冷工質的汽車空調壓縮機(含汽車空調器);
禁止進口以全氯氟烴物質(簡稱CFCS)為制冷劑的工業、商業用壓縮機;
自2007年5月1日起,禁止進口、出口以氯氟烴物質為制冷劑、發泡劑的家用電器產品和以氯氟烴為制冷工質的家用電器產品用壓縮機;
部分舊機電產品(除《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二批)禁止開展加工貿易業務(詳見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5年第105號);
禁止進口凍的雞翼(尖)、凍的雞爪、凍的雞肝、未鍛軋的銅及銅合金、廢鋼、廢銅、廢鋁、鐵礦砂、氧化鋁、部分肥料、鋼坯開展加工貿易業務;
禁止任何個人攜帶、郵寄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包括天線、激勵器、功率放大器)和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包括天線、高頻頭、接收機、編碼器、解碼器、解壓及接收一體化裝置)入境。攜帶入境的,限期由物品所有人退運出境,逾期由海關依法處理。
(二)進口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的貨物,進口經營者應當在向海關申報前,向商務部授權的自動進口許可證發證機構申請辦理自動進口許可證。海關憑加蓋“自動進口許可證專用章”或“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證專用章”的《自動進口許可證》辦理報關手續。屬于《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的商品,進口時還需提交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
(三)下列情形進口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機電產品,應按《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施細則》辦理自動進口許可手續:
加工貿易項下進口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機電產品用于內銷產品或者留作自用的;
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機電產品用于生產內銷產品或內銷的,以及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舊機電產品的;
租賃貿易、補償貿易等貿易方式進口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機電產品的;
無償援助、捐贈或者經濟往來贈送等方式進口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機電產品的;
從我國保稅區、出口加工區進口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機電產品的;
我國駐外機構或者境外企業在境外購置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機電產品需調回自用的;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四)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內銷產品進口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應當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前到相關的地方外經貿外資管理部門辦理自動進口許可手續。海關憑《自動進口許可證》辦理驗放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證》的有效簽章為“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證專用章”。
(五)下列情況可免領《自動進口許可證》:
加工貿易項下進口并復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或者投資額內生產自用的;
貨樣廣告品、實驗品進口,每批次價值不超過5000元人民幣的;
暫時進口的海關監管貨物;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免領《自動進口許可證》的。
(六)從境外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進入保稅倉庫、保稅物流中心的屬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免領自動進口許可證。
從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倉庫、保稅物流中心進口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除按規定可以免于提交自動進口許可證外,經營者需領取《自動進口許可證》,海關憑《自動進口許可證》驗放。
(七)加工貿易進口自動許可管理貨物,應當按有關規定復出口。因故不能復出口而轉內銷的,按現行加工貿易轉內銷有關審批程序申領《自動進口許可證》,海關憑《內銷批準證》和相應《自動進口許可證》辦理內銷補稅和核銷手續。加工貿易企業內銷天然橡膠,應在《自動進口許可證》備注欄打印“加工貿易內銷”字樣。經營氧化鋁(非鋁行業除外)、凍雞的加工貿易企業,如無法提交相應自動進口許可證件,不得內銷。
(八)海關對散裝貨物溢短裝數量在貨物總量正負5%以內的予以免證驗放;對原油、成品油、化肥、鋼材四種大宗貨物的散裝貨物溢短裝數量在貨物總量正負3%以內予以免證驗放。
(九)《自動進口許可證》項下貨物原則上實行“一批一證”管理,對部分貨物及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實行“非一批一證”管理。“非一批一證”是指同一份《自動進口許可證》在有效期內可以分批次累計報關使用,但累計使用不得超過6次。不實行“一批一證”的《自動進口許可證》應在備注欄打印“非一批一證”字樣。
(十)對“非一批一證”進口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大宗散裝商品,每批貨物進口時,按其實際進口數量核扣自動進口許可證額度數量;最后一批貨物進口時,其溢裝數量按該自動進口許可證實際剩余數量并在規定的允許溢裝上限內計算。
(十一)《自動進口許可證》在公歷年度內有效,有效期為6個月;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某些制造周期長的設備可延長一年。需要延期或者變更的,一律在原發證機構重新辦理,舊證同時撤銷,并在新證備注欄中注明原證號,實行“非一批一證”的,核減原證已報關數量后,按剩余數量發放新證。
(十二)《自動進口許可證》如有遺失,收貨人應當立即向原發證機構以及自動進口許可證證面注明的進口口岸地海關書面報告掛失。原發證機構收到掛失報告后,經核實無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補發。汽車產品《自動進口許可證》遺失造成不良后果的,視其影響予以警告直至暫停發放其《自動進口許可證》。
(十三)對于植物油、煙草、原油、成品油、化肥等屬國營貿易管理的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國營貿易企業和非國營貿易企業申領自動進口許可證應符合國家有關國營貿易的管理規定。
(十四)國營貿易項下柴油一律由指定的公司進口,來料加工企業進口加工生產用油也必須委托指定公司進口。許可證簽發部門對加工企業簽發許可證時,該證貿易方式為“來料加工”,備注欄內應注明“加工專用油”。
(十五)對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類的銅廢碎料、鋁廢碎料、鋼鐵廢碎料、廢紙4種可用作原料的廢物,實行廢物進口自動登記管理,海關憑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檢驗檢疫機構分別簽發的《自動進口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和《入境貨物通關單》驗放。(“進口廢銅”是指按照《海關進出口稅則》的歸類原則及海關總署有關文件規定,應歸入稅目74040000的銅廢碎料及用于拆解、回收銅的廢電機、電線電纜及五金雜件等。對混裝進口的廢銅,如進口合同已分別列明各類廢銅的品種、數量、單價等,應要求進口人按合同分類申報,以便于海關歸類、估價、查驗。)
(十六)內資單位進口光盤復制生產設備,應先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請,經批準后,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及核準的進口設備清單到商務部機電產品進出口司領取自動進口許可證。海關憑商務部簽發的自動進口許可證辦理驗放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或者投資額內生產自用進口光盤復制生產設備,應先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請,經批準后,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及核準的進口設備清單到商務部外國投資管理司審核進口設備清單。海關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商務部外國投資管理司審核的進口設備清單辦理驗放手續。
對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內企業進口光盤生產設備無需領取自動進口許可證。光盤復制生產設備進入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的,進口企業應事先向新聞出版總署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憑新聞出版總署的批準文件及新聞出版總署印刷復制管理司審核批準的光盤復制生產設備清單向海關申請辦理通關手續,海關按有關規定查驗放行。
光盤生產設備加工貿易內銷,企業須按申請內銷時產品的實際狀態先取得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同意進口的批件,海關憑《內銷批準證》和相應進口批件,按加工貿易內銷規定補征稅款后,為企業辦理手冊核銷手續。如企業無法提交相應進口許可證件,省級加工貿易主管部門和海關不得批準內銷。
(十七)通過貿易渠道進口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包括8525101000廣播電視用發送設備、8529109021衛星電視接收用天線、8529109029其他無線廣播電視用天線、8543892010無線廣播電視用功率放大器、8543899020無線廣播電視用激勵器)的單位,必須持國家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開具的證明,經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核準,到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自動進口審批手續,海關憑無線電管理機構核發的《無線電設備進關審查批件》和外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自動進口許可證》辦理驗放手續。
加工貿易內銷時,也應按上述規定辦理進口審批手續,海關憑《內銷批準證》、無線電管理機構核發的《無線電設備進關審查批件》和外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自動進口許可證》辦理內銷補稅和核銷手續。
(十八)企業開展電子游戲設備及其零、附件加工貿易業務,須按規定全部加工復出口。逾期不能出口的,由海關依法予以收繳,或監督有關企業予以銷毀,并按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十九)對捐贈進口的醫療器械,不論是否屬于《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內,海關均憑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注明“上述物品為捐贈物品”的《入境貨物通關單》驗放。
捐贈的醫療器械應為新品,并且已在中國辦理過醫療器械注冊。禁止境外捐贈人在向國內捐贈的醫療器械中夾帶我國列入《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的物品以及有害環境、公共衛生和社會道德及政治滲透等違禁物品。
(二十)進口自動進口許可汽車類產品,還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進口屬于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商務部在簽發的《自動進口許可證》的備注欄中打印標注“構成整車特征”。進口不同車型的汽車零部件,進口企業應當分別填寫報關單。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貨品名稱為手扶拖拉機(87011000)、履帶式牽引車、拖拉機(87013000)、輪式拖拉機(87019011)、其他拖拉機(87019019)、其他牽引車(87019090)、雪地行走專用車及高爾夫球車(87031000)、非公路用電動輪貨運自卸車(87041030)的整車外,列入稅則號列8701-8706和8716的汽車及8429的輪式自行機械整車,實行指定進口口岸管理,指定大連、新港、上海、黃埔、皇崗和滿洲里六個口岸報關,不得在其他口岸報關進口。
汽車零部件、關鍵件進口不實行指定進口口岸管理。汽車生產企業進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的,可在國家指定進口口岸外的企業所在地海關辦理報關手續。汽車生產企業進口的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應當在企業所在地海關辦理進口報關手續。汽車生產企業從其所在地以外口岸進口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須在完成備案登記和稅款總擔保手續后,向企業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轉關運輸,海關按照轉關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轉關手續。
保稅區不得再存放以進入國內市場為目的的進口汽車。
除掛車、半掛車和輪式自行機械車外,對實行指定進口口岸管理的汽車整車進口時,海關簽發“一車一證”的汽車用《貨物進口證明書》,《貨物進口證明書》數據與公安部實行電子聯網。
對進口掛車、半掛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海關簽發“一批一證”的非汽車用《貨物進口證明書》;其他未列入第一條實行指定進口口岸管理范圍的車輛,應進口經營者要求,海關可簽發“一批一證”的非汽車用《貨物進口證明書》。非汽車用《貨物進口證明書》數據與公安部不實行電子聯網。
對從非指定進口口岸進口的以展覽為目的的進口汽車,展覽后需留在國內的,海關可按轉關方式從指定進口口岸憑商務部門簽發的進口口岸為該口岸的《自動進口許可證》辦理進口手續,并簽發“一車一證”的汽車用《貨物進口證明書》。
(二十一)舊機電產品進口按以下規定管理:
進口舊機電產品,海關憑與進口舊機電產品相符的在“設備狀態”欄注明為“舊品”的《自動進口許可證》和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在備注欄標注“舊機電產品”字樣的《入境貨物通關單》辦理通關手續。嚴禁使用“設備狀態”一欄注明“新品”的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證報關進口舊機電產品。
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含投資及自用)屬于《自動進口許可機電產品目錄》管理的舊機電產品,應申領相應的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證》。海關憑“設備狀態”一欄注明“舊品”的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證》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備注欄標注“舊機電產品”字樣的《入境貨物通關單》驗放。
未列入自動進口許可證件管理的舊機電產品(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除外)進口時,應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在備注欄標注“舊機電產品”字樣的《入境貨物通關單》驗放。
加工貿易項下進口供加工復出口的舊機電產品及零配件,國有企業進料加工和外商投資企業進料加工項下進口的舊機電產品及零配件,來料加工項下進口的舊機電產品進口時免領《自動進口許可證》,由海關實施監管。
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提前解除監管和監管年限已滿留在境內繼續使用的,視同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企業應申領相應的《自動進口許可證》和《入境貨物通關單》,但進口時已辦理過舊機電產品進口手續的舊“不作價設備”,可不再履行舊機電產品進口審批手續。
對于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項下進口減免稅設備,對監管年限屆滿轉為國內銷售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海關核準并發放有關解除監管證明后,允許轉為國內銷售;對仍在監管年限內的進口減免稅設備,如企業申請提前解除監管轉為國內銷售,需經原審批部門(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無須驗核有關機電產品證件,海關按照使用時間折舊估價,補征有關進口稅款后解除監管,允許其轉為國內銷售。
自2005年12月1日起,國家質檢總局及下屬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不再受理進口舊船舶(包括海上平臺、主要船用設備及材料)、舊飛機(包括飛機發動機、機載設備)及其零部件的備案申請,上述貨物(包括法檢目錄以外的)進口時不再實施進口舊機電檢驗監督管理,但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的規定,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衛生檢疫處理,簽發有關檢疫證書及《入境貨物通關單》,海關憑《入境貨物通關單》驗放。
不得使用“廢鋼鐵”廢物進口許可證驗放廢汽車壓件。對進口的廢汽車壓件,進口企業不能提交注明“廢汽車壓件”廢物進口許可證的,須作退運處理;無法退運的,海關會同當地環保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后,上報總署政法司和國家環保總局污控司。
(二十二)凡經我國港口轉口至任何國家或地區的香煙一律不準存入保稅倉庫。
四、通關系統監管證件名稱、代碼及填單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動進口許可證》,證件代碼為“7”;《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動進口許可證》(加工貿易進口),證件代碼為“v”;《自動進口許可證》(機電產品),證件代碼為“O”;納入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管理的舊機電產品在通關系統監管證件代碼為“6”。
申報進口屬于《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時,應在《進口貨物報關單》隨附單據欄規范填寫通關系統監管證件代碼,同時在《進口貨物報關單》備注欄準確填寫“‘證件代碼’:《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動進口許可證》上的自動進口許可證號”。
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進口時,進口貨物報關單征免性質欄應當填寫“整車特征”(代碼419),征減免稅方式欄應當填寫“隨征免性質”(代碼5);企業向海關申報征稅清單時,按整車稅率征稅的,征免性質欄應當填寫“整車征稅”(代碼118);按零部件稅率征稅的,征免性質欄應當填寫“零部件征稅”(代碼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