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廣西桂林機床電器廠的80木箱熱繼電器經鐵路運至上海,后由“蘇啟漁630”號船轉運去啟東,途中船沉,貨物全部滅失。
案情
1985年10月,廣西桂林機床電器廠(簡稱電器廠)與江蘇省啟東電器廠簽訂供貨合同,由電器廠供貨繼電器。按合同規定,電器廠代辦運輸,貨物價格下浮,貨到結帳。1986年7月19日,電器廠將4800只繼電器以80件木箱包裝,貨票號50401,運輸號1062,從廣西桂林北站出發,由鐵路運輸至上海北郊站。7月29日,貨物抵北郊站;由該站水陸中轉組接收,按業務慣例,交由上海通聯公司負責中轉。貨物運至上海通聯公司張廟站倉庫。當時正值“蘇啟漁6307”號船自啟東載貨抵張廟站,要求該站配裝回程貨。由于船方與張廟站多年業務往來,相互熟悉,故船方透自將貨物裝船,其中包括80箱繼電器。所有貨物配、積載均由該船老大負責指揮,除笨重貨物由張廟站提供裝卸機械吊裝外,其余貨物由船員人工搬運上船,甲板貨計有小方料、洗衣粉、篩罩及1噸左右大米,堆放整個船寬度5.4米,高度1.5米。在全部裝貨過程中無上海通聯公司駐張廟站工作人員在場。1986年8月1日上午,“蘇啟漁6307”號船裝貨完畢。應船方要求開單放行,張廟站工作人員隨即去船邊檢驗,但發現船上貨物已用油布蓋沒,故實際末予點數就開具運雜費單據和裝貨總單。船方人員分別簽認,證實80箱繼電器已裝船。該船當日中午開航駛往啟東,于次日凌晨在祟明縣北沿新村副業場附近江面出險沉沒。事發后,航政部門委托上海吳淤打撈隊實施打撈。經測算,船已無修復價值。啟東縣保險公司賠付28470元結案。“蘇啟漁6307”號船,船長22.30米,寬5.40米,深2.00米,載重噸:沿海三類航區55噸,長江A級航區60噸,適航證書有效期至1987年6月30日。該船經啟東縣交通運輸管理所批準投入副業營運,可載60噸以內的雜貨,航行蘇、浙、滬沿線,有效期至1986年8月3日止。南通港務監督于1986年9月1日作出關于“蘇啟漁6307”號船在1986年8月2日凌晨失事沉沒結論是:(1)船舶配載不當,裝載泡貨超高,影響穩性。(2)選擇航路不當,駛入花水區。(3)應急披灘時,又遇回流渦,因此造成船舶傾覆。
各方爭議
電器廠認為:我廠貨物由鐵路運至上海,經上海通聯公司,啟東聯運公司,“蘇啟漁6307”號船中轉運往啟東,途中船沉,貨物滅失,責任三方應共同賠償我廠損失。
上海通聯公司認為:我公司是專為貨主提供運輸服務的企業,本身無運輸船只,貨物均轉有運輸工具的各航運公司承擔運輸。按與鐵路北站的業務慣例,我公司負責去往啟東、海門方向的貨物中轉,即從北站提出貨物經市內短途運輸,送至張廟站待裝船。本案所涉貨物即按上述途經交啟東聯運公司,后由啟東聯運公司指海“蘇啟漁6307”號船承運。故船將貨裝畢啟航,我方責任即完結。此次船在途中沉沒,造成經濟損失與我方無關。
啟東聯運公司認為:本案所涉貨物滅失賠償責任應由“蘇啟漁6307”號船舶所有人承擔。我方與“蘇啟漁6307”號船之間不存在租賃關系,只是業務港航關系。在本案中不是承運人,因而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我方協助有關單位處理打撈起的殘存貨物是盡義務,故不承擔責任。“蘇啟漁6307”號船舶所有人認為:此事故是由于上海通聯公司張廟站配貨不當,主要責任應由上海通聯公司承擔。我船與啟東聯運公司是出租人與承租人的關系,故經濟賠償責任應由雙方共同承擔。“蘇啟漁6307”號船失事屬意外遇險,其賠償額不超過交通部關于海損賠償的最高限額的規定。
法院認定:
此案經法院審理后認定:
本案所涉貨物的運輸是由鐵路和水路兩種運輸方組成,但是分別開具了鐵路運單和水路運單,故本案貨運事故處理還適用聯運貨物事故處理的法律規定。本案所涉的運輸方不是共同承運人。
上海通聯公司在本案中未參加“蘇啟漁6307”號船失事航次的貨物配、積載,故對海損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依法不承擔責任。
啟東聯運公司在本起海損事故中不存在任何過失,但其作為處理沉船殘存貨物的協調單位,對打撈起的繼電器,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又不能提供對打撈起的繼電器的任何處理單據和材料,存在一定過錯,推定其承擔滅失貨物價值10%的賠償責任。
法院支持南通港監關于“蘇啟漁6307”號船失事航次的處理結論。“蘇啟漁6307”號船在失事航次中,因配載不當屬不適航船舶,加之又走錯航道屬駕駛不當,致使電器廠的貨物滅失,應負責賠償經濟損失。由于存在過失,故本案“蘇啟漁6307”號船不得適用關于海損賠償最高限額的規定。“蘇啟漁6307”號船舶所有人應承擔滅失貨物價值90%的賠償責任。
處理結果
本案由法院判決如下:
l.“蘇啟漁6307”號船舶所有人賠償電器廠46576.67元。
2.啟東聯運公司賠償電器廠5175.19元。
3.本案訴訟費732.34元,由“蘇啟漁6307”號船舶所有人承擔399.46元,由啟東聯運公司承擔44.38元,由電器廠承擔28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