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7567]
問題標題:化驗時限
問題內容:海關老師,請問化驗時限是多長時間?我公司的貨物2月20日報關被扣貨(懷疑兩用物項),2月24日提出要化驗,由于第一次提供的情況說明不完整,28日又提供一次。我查到海關化驗中心的收樣日期是3月3日,到今天(3月18日),一共是16天。《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化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出特殊情況外,海關化驗中心和委托化驗機構應當自收到送驗樣品之日起15日內作出鑒定結論。我之所以強調了以上那么多時間點,主要是因為在港區滯留會有很高的費用,交貨延遲也會有外商要求折價賠償甚至退貨的風險,請海關為企業的利益考慮一下。海關有懷疑的權力,但也有保護中國企業的義務,能否提高一下辦事的效率。報關單號:222920110790751639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化驗時限有法律規定,但海關化驗室并非全能,很多超出檢測范圍的樣品需要外送其他專業檢測機構檢測,在這種情況下,海關化驗室無法控制其他檢測機構的工作時間,只能盡量催辦,這就是最常見的“特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