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6995]
問題標題:關于外發加工保函的問題
問題內容:你好,我是一家外資企業,目前有跨關區的外發加工業務。按照最新的海關規定,從事外發加工業務,應當征收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我有兩個問題:一、如果征收了保證金,外發加工業務結束后,企業可否即向海關申請退回。二、如果辦理銀行保函,各商業銀行的保函都能接受嗎? 請明確指示,多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石家莊海關
答:一、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95號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經營企業已經辦理擔保的,海關在核銷結案后按照規定解除擔保”。因此,貴公司因辦理外發加工而繳納保證金后,需在手冊核銷結案后方可申請退回保證金。二、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5號的規定,保證金臺賬應在”與各海關關區對應的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轄屬分支機構”辦理。因此貴公司應在海關指定的中國銀行或中國工商銀行分支機構辦理保函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