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04322]
問題標題:關于進口免稅設備監管的解除
問題內容:我最近正在學習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對第七十六條文不是很理解,望解答。條文中寫到“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監管年限屆滿時,自動解除海關監管。納稅義務人需要解除監管證明的,可以自監管年限屆滿之日起1年內,持有關單證向海關申請領取解除監管證明。”既然進口貨物滿監管期后已自動解除海關監管,即企業可以按自己的需求轉移或者變賣其進口設備,為何還存在納稅人需要解除監管證明的情況,非常感謝您的答疑。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天津海關
答:您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七十六條 在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的監管年限內,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減免稅貨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關報告減免稅貨物的狀況;除經海關批準轉讓給其他享受同等稅收優惠待遇的項目單位外,納稅義務人在補繳稅款并辦理解除監管手續后,方可轉讓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監管年限屆滿時,自動解除海關監管。納稅義務人需要解除監管證明的,可以自監管年限屆滿之日起1年內,持有關單證向海關申請領取解除監管證明。海關應當自接到納稅義務人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核實情況,并填發解除監管證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