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貿易企業實施計算機聯網監管的申請、審批程序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加工貿易企業可以向其主管海關提出書面實施計算機聯網監管的申請:
(一)在中國境內具備加工貿易經營資格,在海關注冊,以出口為主的生產型企業;
(二)企業守法經營,資信可靠,內部管理實行計算機管理;
(三)能夠按照海關的規定如實報送數據;
(四)有足夠的資產和資金為本企業實行聯網監管應承擔的經濟責任提供總擔保。
二、主管海關受理企業的聯網申請應收取下列資料:
(一)加工貿易企業聯網監管申請書一份;
(二)經營企業進出口經營權批準文件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一份;
(三)加工貿易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四)《××海關加工貿易聯網企業情況調查表》一份;
(五)經營范圍清單,內容包括進口料件和出口制成品的品名及四位的H.S.編號;
(六)海關認為需要出具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三、主管海關受理申請后應在一個月內對申請聯網企業開展實地調研并據實出具評估報告,提出具體實施意見。
主要評估內容如下:
(一)申請企業對采購、生產、倉庫、財務、銷售等環節是否實行了計算機管理;
(二)企業內部管理是否規范,能否按照海關要求提供準確可靠的數據;
(三)企業的加工貿易經營模式是否適合聯網監管;
(四)企業是否有走私、違規、欠稅或其他瞞騙等信譽不良記錄;
(五)企業的年生產加工能力,倉庫庫存能力,加工周期等是否與申報相一致;
(六)企業是否具備必要的聯網計算機程序開發和維護能力;
(七)申請企業的保稅料件和國產料件是否采取分號管理。
主管海關應根據對申請企業實地調研、評估的情況提出在聯網實施過程中的難點問題和需專題研討的問題及建議。
四、主管海關在對申請企業進行調研評估的基礎上,認為具備實施計算機聯網監管條件的,應填寫《××海關加工貿易企業實施計算機聯網監管審批表》一式兩份,隨附第二條所列資料,報上級海關核準。
五、對經核準實行加工貿易聯網監管的企業,由主管海關為其核發《××海關批準加工貿易企業實施計算機聯網監管通知書》。 六、主管海關與已批準的聯網企業簽定《××海關加工貿易監管聯網監管責任擔保書》一式兩份,主管海關和聯網企業各一份存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