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是儲存于計算機磁性介質上的一組數據信息,或者是光盤上供激光頭閱讀的、密布于基質上的極細小的抗凹,是一種u201c無紙合同u201d。這種u201c無紙合同u201d是否符合目前國內國際貿易中簽訂合同的書面要求呢?實際上,不論合同的載體是紙面的還是電子數據的,只要是具有書面形式的基本功能,就應該視為符合法律對書面形式的要求。這就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建議采用的u201c功能等同法u201d。②法律對數據電文合同能否給予u201c書面合同u201d的地位,應當不是去尋求紙面合同的計算機等同物,而是只需以書面形式所實現的功能作為標準,無論意思表示方式是采用電子的、光學的還是未來可能出現的其他新方式,一旦滿足了功能上的要求,就應等同于法律上的u201c書面合同u201d文件,承認其效力。而我國法律和則對書面形式作了擴大解釋,使數據電文成為書面形式的一部分。我國《合同法》第11條規定:u201c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u201d在對于網絡消費合同形式方面問題的法律適用上,我們應主張對網絡消費合同的形式要件適用合同的準據法。
這種方法的最大益處在于合同效力的確定性,即當事人可以明確知道合同的效力情況,因為合同的準據法是當事人自己選定的,他們了解準據法對合同形式的規定。《中國國際私法示范法》第100條第3款規定,u201c當事人可以決定將選擇的法律適用于合同的全部或者其中的一部分或者幾部分。u201d但需要補充的是,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準據法,在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合同的準據法時,應當以使合同有效成立為主要價值取向,以維護網上交易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