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出口業務中,議付單據的內容必須與其相關信用證的規定嚴格u2014致,這是一條常規。但是,賣方要做到每一票議付單據都與其相關信用證的內容完全u2014致,有時的確很困難。
下面的這個案例就反映了單證有不符點而使出口方遭到拒付的事實:中國A公司與西非B公司訂立了買賣布匹的合同,由A公司以CIF價格條件向B公司銷售一批布匹,雙方約定以信用證方式付款。合同訂立后,B公司依約開立信用證,該信用證規定,A公司的交貨數量是u201c大約50 000碼u201d,并要求A公司提供保險單投保W·P·A (水漬險)及WAR RISK(戰爭險)。由于習慣上A公司出口此類商品時常投保ALLRISKS(一切險)及戰爭險,在沒有仔細審核來證的情況下,A公司投保了一切險和戰爭險。A公司將貨物裝運后,便向銀行交單請求付款。銀行審查單據后,認為單證不符,拒絕付款。
銀行提出的不符點有兩個:
·保險單中的險別與信用證規定不符;
·提單注明A公司所交貨物數量為44 800碼,與信用證規定的大約50 000碼不符。A公司則認為一切險的承保范圍大于水漬險,對買方B公司有利。
至于貨物數量,由于信用證規定的是u201c大約50 000碼u201d,而未規定具體增減幅度,因此提單中44 800碼這一數量也是符合信用證規定的。
顯然,本案中,A公司投保了一切險和戰爭險,而信用證要求的是水漬險和戰爭險,雖一切險的承保范圍大于水漬險,對B公司有利,但銀行審單時只管單據的表面是否與信用證相符,而不管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銀行有權因A公司提交的保險單的險別與信用證規定不符而拒絕付款。
至于銀行提出的提單中貨物 r量與信用證規定不符的問題,根據(UCP500)第39條的規定,凡u201c大約u201du201c大慨u201du2018釣u201d或類似的詞語,用于信用證金額、數量和單價時,應解釋為有關金額、數量或單價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因此,若A公司提交的提單中貨物的數量是在55 000~45 000碼之間,則與信用證相符。但實際上,A公司提交的提單中所注明的貨物數量是44 800碼,與信用證規定不符,銀行有權拒絕付款。
說明在出口業務中,由于種種原因造成單證不一致,而受益人又因時間條件的限制,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更正,從而在國際貿易中處于不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