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業對上報的退稅 單證 要認真核實,做到無疑點申報。對上報的退稅 單證 ,退稅部門在審核時發現的問題,作以下處理: (一)對發現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對關聯退稅憑證作不予退稅處理:
1、未按退稅憑證內容錄入多申報退稅;
2、未按專用稅票開票日期錄入;
3、對預申報審核疑點未作調整直接辦理正式申報;
4、對作撤單或撤銷申報處理的退稅憑證未作調整直接辦理正式申報;
5、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稅票與出口貨物 報關單 上的貨物明顯不是同一商品;
6、出口貨物 報關單 載明的貿易方式為進料加工,且以委托加工方式委托生產企業加工生產復出口貨物,而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 稅票的品名為貨物;
7、應當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未經認證或認證未通過;
8、無退稅憑證、少退稅憑證或涂改退稅憑證;
9、退稅憑證所開具的購貨、報關、收匯單位名稱不一致的;
10、主管退稅機關認為應當作不予退稅處理的其他違規行為。
對上述關聯退稅憑證將加蓋“不予退稅”印章,今后不得再申報退稅。
(二)發現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對關聯退稅憑證作撤單處理:
1、退稅憑證印章不全、不清;
2、配單錯誤或關聯退稅憑證內容、號碼不相符;
3、退稅憑證開具(填寫)不規范,項目不全;
4、相關聯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稅票與出口貨物 報關單 上,計量單位不一致且未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
5、進貨為配件、零部件,出口為整件、整機,且出口企業未能提供有效、合理的書面證明材料;
6、出口貨物報關單未單獨載明、單獨 報關出口 的貨物申報退稅;
7、主管退稅機關認為應作撤單處理的其他行為。
對已作撤單處理的退稅憑證當月不得辦理重新申報,下次申報退稅時,須單獨裝訂成冊。
(三)發現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將本次申報資料全部退回出口企業,作撤銷退稅申報處理:
1、申報表內容填寫不全、印章不齊或邏輯關系錯誤;
2、申報表中數據修改后未加蓋企業公章和辦稅員章;
3、配單混亂、關聯號字跡書寫不清、不按順序書寫關聯號、不按順序裝訂;
4、將多份無關聯關系的退稅憑證合并為一個關聯號;
5、在一年之中關聯號重復;
6、未在外銷發票右下角編寫關聯號;
7、非委托加工業務,在“備注”欄隨意使用“WT”標識;
8、生產企業未按規定登記出口銷售帳、核算出口銷售額;
9、主管退稅機關認為應當作撤銷退稅申報處理的其他行為。
對已作撤銷申報處理的退稅資料,當月不得辦理重新申報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