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概述
境外動物、動物產品在事先得到批準的情況下,允許途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運往第三國。動物產品必須以原包裝過境,在我國境內換包裝的,按入境產品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檢驗檢疫機構對過境動物和動物產品依法實施檢驗檢疫和全程監督管理。
二 過境動物的檢驗檢疫
過境動物必須是經輸出國(地區)檢驗檢疫合格的,并有輸出國(地區)官方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證書。過境動物須辦理的檢驗檢疫手續包括:
(一)、辦理過境檢疫審批
動物入境前,貨主或其代理人須直接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動物過境檢疫申請,按要求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過境檢疫申請表》,說明擬過境的路線,并提供以下資料:
1 輸出國官方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證書復印件;
2 目的地或運輸途經下一個國家、地區官方機構出具的動物進境檢疫許可證或動物接收證復印件。
有以下情況者,過境申請不被批準:
1 輸出國家、地區或進入中國國境前所途經國家、地區發生一類動物傳染病、新發病或其他嚴重威脅我國畜牧業和人體健康的疾病,擬過境動物屬該疫病的易感動物;
2 無輸出國、地區官方檢驗檢疫證書;
3 無目的地或運輸途經下一個國家、地區官方機構出具的動物進境檢疫許可證或動物接收證。
(二)、入境報檢
動物進境前或進境時,承運人或押運人應向《動物過境檢疫許可證》指定的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并提供以下資料:
1 貨運單;
報關員 2 有效的輸出國官方動物檢疫證書正本;
3 輸出國或途經國官方機構出具的過境動物使用飼料、鋪墊材料檢疫證書正本;
4 國家總局簽發的《動物過境檢疫許可證》。
以上證單經審核合格,由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將過境動物調離到離境口岸。通關單上注明動物過境期間的檢疫防疫要求。
無《動物過境檢疫許可證》及輸出國官方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證書的,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將不予受理報檢,動物不得過境。《動物過境檢疫許可證》超過有效期的,在規定期限內補辦過境檢疫許可手續后,可重新辦理報檢手續。
(三)、入境口岸現場檢驗檢疫
動物到達前貨主或其代理人要提前預報準確的到港時間,并做好通關和接卸準備。動物到達入境口岸后,口岸檢驗檢疫人員將對過境動物實施現場檢驗檢疫,未經現場檢驗檢疫合格,任何人不得擅自將動物卸離運輸工具。現場檢驗檢疫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登機(輪)了解動物啟運時間、港口、途徑國家或地區,并與《過境許可證》的有關要求進行核對。向承運人了解飼養管理、病、死及飼料等情況
2查驗產地國(地區)官方檢疫證書、貨運單、貿易合同等,核對是否貨證相符。
3檢查裝載過境動物的運輸工具、籠具是否完好并能防止滲漏。動物在吸血昆蟲活動季節過境時,其運輸工具、籠具還須裝置有效的防護設施。
4在指定的場對過境動物進行臨床檢查,觀察動物是否有傳染病癥狀、死亡、流產、異常排泄物等,有傳染病癥狀的,采樣送檢驗室檢驗。
5對裝載過境動物的運輸工具、籠具、接近動物的人員,以及被污染的場地作防疫消毒處理;對過境動物的尸體、排泄物、鋪墊材料及其他廢棄物按防疫要求進行處理。經現場檢驗檢疫合格的,同意卸離運輸工具,運往指定的出境口岸。
如在現場檢驗檢疫中發現以下情況的,按相應規定處理:
1 貨證不符或不能提供有效產地國(地區)官方檢疫證書的,不準過境;
2 臨床檢查發現動物急性死亡或有一、二類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癥狀的,全群動物不準過境;
3 經檢查發現運輸工具、籠具有可能造成途中散漏的,承運人或押運人應按檢驗檢疫機關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無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準過境;
4 過境動物的飼料、鋪墊材料受病蟲害污染的,作除害處理,無法處理的,不準過境和作銷毀處理;
5 動物到達前或到達時,產地國或地區突發動物疫情,按國家質檢總局相關公告、禁令執行。
(四)、過境期間的檢疫監督
檢驗檢疫機構對過境動物實施全程監督,主要的監管要求包括:
1 過境期間,未經檢驗檢疫機關同意,任何人不得將過境動物卸離運輸工具;
2 過境動物須按指定路線在中國境內運輸,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其在中國境內的運輸全過程實施檢疫監督管理,可根據《動物過境檢疫許可證》的要求,派員監運過境動物至出境口岸,貨主或其代理人須負責押運人員的一切費用;
3 過境期間動物尸體、排泄物、鋪墊材料及其他廢棄物必須按照檢驗檢疫機關的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4 上下過境動物運輸工具的人員須經檢驗檢疫機關允許,并接受必要的防疫消毒處理;
5 需在中國境內添裝飼料、鋪墊材料的,應事先征得檢驗檢疫機關的同意,所添裝的飼料、鋪墊材料應來自非疫區并符合獸醫衛生要求。
動物過境途中發生一類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全群撲殺,發生二類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撲殺陽性動物。
(五)、離境檢疫
過境動物離境時,承運人憑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向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報,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驗證放行,不再實施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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