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A,即Open Account(放賬付款)是目前國際貿易中比較常用的一種付款方式,但同信用證相比,托收卻是風險最大,卻較受買家歡迎的一種付款方式。畢竟在這種方式下,買家承擔的風險和費用是最小的,而賣方卻要獨自承擔貨款兩失的極大風險,因此很多企業對是否選擇O/A是慎之又慎,為此也錯失了一些難得的商機。
近年來,隨著信用保險、國際保理以及貿易融資等條件的不斷完善,越來越多的企業更加親睞O/A付款方式。但是否有了保險和保理等措施的保障,出口企業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呢?事實上,在和買家簽定的協議中,有一些陷阱,出口企業是完全有能力察覺和發現的。未雨綢繆,首先要“自救”。
下面介紹5類在O/A付款方式下潛藏的問題。
1、協議中只是簡單地說明“在發貨當月的下月付款”,為日后按時付款埋下糾紛的隱患(類似條款:Forgoodsdeliveredinthatmonth,shallbepayablebytheendofthefollowingmonth)
這一條款的致命之處是沒有明確指明是以哪種單據或文件作為付款憑證,是發票還是提單,或是交貨通知等文件?等到了賣方認為合理的付款時間,買方會以缺失其中任何一種文件為由,故意拖延付款時間。
這一條款變形的另外一種形式:“shallbepaidwithinxxdaysafterthegoodsdelivered”
2、以客戶簽發的到貨收據或簽收的發票為付款憑證,但確切的簽發時間,賣方無法控制(類似條款:xxdaysafterreceiptbysigna鄄tureofinvoiceordeliverynote)
遇到資信不好的買家,會遲遲不簽發,或有意拖延。尤其再加上前述第一個問題的類似條款“在發貨當月的下月付款”,有些買家會利用這個空子,故意將本月實際到達的貨物,以各種理由(例如倉庫休假歇業,直接通知貨代推遲派送等),推到下月初再簽收,這樣一來付款就必然要順延一個月。對買家來講,可以大大減輕融資壓力。
報關員教材 而對賣方來說,這意味著要晚一個多月才能實際收到款。而像目前美元疲軟的趨勢,晚收款一個月的匯率損失是極其可觀的,估計這筆交易的應得利潤就這樣被匯率損失給侵蝕掉了。
這一條款變形的另外一種形式:xxdaysafterreceiptbysigna鄄tureofinvoiceanddeliverynote即要同時提供簽收的發票和交貨通知。而要做到這一點,對賣方來說難度更大。因為簽收發票一般是對方公司的財務或商務部門,而簽收交貨通知是倉庫負責,只要有一方不配合,或不積極,都無法及時拿到貨款。
3、對發票人為做限定(類似條款:XXdaysafterreceiptofcorrectinvoice,whichshouldbeinaccordancewiththeprescribedlaw)
這一條款有點類似于信用證中的軟條款,沒有經驗的出口企業在制作單據時不易察覺。等正本發票寄到買家手里,對方會以有悖于當地法律的任何不符點(例如發票上必須體現相關方的稅號等),要求賣方修改,并重新寄送正本。一去一來,加上修改和確認,耽誤半月到一個月是很正常的。這對于經濟實力比較弱的出口企業來說,無疑將面臨很大的資金壓力。
4、在付款天數上巧做文章
一般O/A條款中,大部分對天數的描述是XXdaysafter/with鄄in/nolaterthan等。例如O/A30天,O/A60天,按慣例我們會理解為放帳1個月,2個月。可有些買家卻在這個天數上鉆空子,他們把這個天數單方面地定義為工作日天數,即workingdays,不包括周末,節假日等時間。尤其在碰到時間很長的放帳條款,例如O/A90天,這樣算來,很有可能要到120天才能收到款。由于協議中沒有清楚地表明是workingday(工作日)還是calendarday(日歷日),等貨到了客戶的手里,賣方只能被動地接受這個繼承事實。
5、發票單價是否含稅的問題(類似條款:theunitpriceontheinvoicewillbepaidexclusiveanytax)
這個問題也是近年來隨著DDP貿易方式
的增多而突顯出來的。DDP條款要求賣方要負責貨到客戶指定倉庫前的所有費用,包括稅費。尤其到歐洲國家的VAT(增殖稅)非常之高,有的高達貨值的25%。如果O/A付款條件中有附帶“發票單價不含稅”之類的條款,而賣方又沒有妥善的處理好稅款的豁免或延緩等問題,那么這個高額的稅款,對出口企業來說簡直就是一場災難。
一個如此簡單的O/A付款條件,會隱藏這么多的陷阱。稍不注意,就會使前期的所有努力、以及企業的應得利潤化為烏有。付款條件是每份出口協議中的核心條款,我們應該睜大眼睛,讓有問題的條款在項目正式啟動以前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