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
(一)在臺灣出生并飼養的活動物;
(二)在臺灣從上述第(一)項所述活動物中獲得的貨物;
(三)在臺灣收獲、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植物產品;
(六)在臺灣相關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獲得的貨物;
(七)在臺灣注冊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六)項所述貨物加工、制造的貨物;
(八)在臺灣加工過程中產生并且僅適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廢碎料,或者在臺灣消費后所收集并且僅適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廢品;
(一)為確保貨物在運輸或者儲藏期間處于良好狀態而進行的處理,例如通風、干燥、冷藏、冷凍、上油、涂抹防銹漆、包覆保護層、加鹽或者水溶液;
(三)以銷售或者展示為目的的包裝、拆包或者重新包裝等處理;
(四)動物屠宰、冷凍、分割、切片;
(五)過濾、篩選、挑選、分類、分級、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組合)、縱切、彎曲、卷繞、展開等作業;
(六)洗滌、清潔、除塵、去除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涂層;
(七)簡單的上漆、磨光、削尖、研磨、切割、裝配或者拆卸等作業;
(八)裝瓶、裝罐、裝袋、裝箱、裝盒、固定于紙板或者木板及其他類似的包裝工序;
(九)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粘貼或者印刷標志、標簽、標識及其他類似的區別標記;
(十)稀釋、溶解或者簡單混合,未實質改變貨物本質的;
(十一)除稻米以外的谷物的去殼、部分或者完全的漂白、拋光及上光;
(十二)食糖上色或者形成糖塊的操作;
(十三)紡織品的熨燙或者壓平;
(十四)水果、堅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或者去殼。
(二)用于測試或者檢驗貨物的設備、裝置及相關用品;
(三)手套、眼鏡、鞋靴、衣服、安全設備及用品;
(四)工具及模具;
(五)用于維護設備和建筑的備用零件及材料;
原產于臺灣的貨物經過大陸、臺灣以外的一個或者多個第三方,不論是否在第三方轉換運輸工具或者臨時儲存,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視為“直接運輸”:
(一)由于地理原因或者運輸需要;
(二)貨物在該第三方未進行貿易或者消費;
(三)除裝卸、重新包裝或者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所必需的處理外,貨物在該第三方未經其他處理;
(四)該貨物在第三方作臨時儲存時,處于該第三方海關監管之下。
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下,貨物進入第三方停留時間自運抵該方之日起不得超過60日。
(一)因不可抗力或者符合臺灣規定的正當理由,未能在貨物出口報關前申請簽發原產地證書的;
(二)簽證機構已簽發原產地證書,但由于在填制或者簽發證書時產生的技術性錯誤,出口商已申請注銷在先原產地證書的;
(三)原產地證書遺失或者損毀,并且未經使用的。
生產,是指獲得貨物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種植、飼養、開采、收獲、捕撈、耕種、誘捕、狩獵、捕獲、采集、收集、養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者裝配。
3.原產資格申明書
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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