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38029]
問題標題:駐在員自用車
問題內容:您好!我是日本企業在京辦事處的駐在員(持長期居留許可),想從日本帶輛車自己使用。需要什么手續,要繳納什么稅費?請告知,謝謝。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根據海關規定,常駐代表(在常駐機構工作)申請進口汽車需提供以下單證:1、中華人民共和國常駐機構備案證;2、進出境自用物品申請表一式四聯(機構蓋章申請人簽字);3、身份證件:(1)常駐人員護照,需貼有出入境管理局簽發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居留許可;(2)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工作證。(3)外國人就業證或臺港澳人員就業證。(4)上述身份證件的復印件。4、車輛提單和裝箱單原件及復印件(收貨人應為車輛進境申請人)。另據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除按照有關政府間協定可以免稅進境機動車輛的常駐機構和常駐人員、國家專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專家以外,其他常駐機構和常駐人員不得進境舊機動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