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報關員資格考試、報關員資格申請及管理等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報關員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
考試合格者可以向海關申請取得報關員資格。
第三條 報關員資格考試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誠信的原則。
參加報關員資格考試的考生應當遵守考試應試規則。
第四條 海關總署組織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考試),制定考試大綱、應試規則,統一命題;指導、監督各地海關具體實施考試,處理考試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閱卷,公布考試成績;管理各海關審核報關員資格申請、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事宜。
第五條 直屬海關在海關總署指導下具體實施考試;認定、處理考試違規行為;受理、審查報關員資格申請,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
直屬海關可以委托隸屬海關受理、審核報關員資格申請,及辦理頒發證書等事宜。直屬海關應當將受委托的隸屬海關和委托的內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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