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條 為了對部分貨物的進口實行有效監測,規范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貨物進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或者其他單位,將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內的商品,進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適用本辦法?! ?br>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根據監測貨物進口情況的需要,對部分進口貨物實行自動許可管理,并至少在實施前21天公布其目錄?,F行的《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附后(見附件一)?! ?br>
第四條 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目錄,包括具體貨物名稱、海關商品編碼,由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確定和調整。該目錄由商務部以公告形式發布。
第五條商務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外經貿)主管部門以及部門和地方機電產品進出口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機構)負責自動進口許可貨物管理和《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簽發工作。《自動進口許可分級發證機構名單》附后(見附件二)。
第六條 《自動進口許可證》(樣表見附件三)和自動進口許可證專用章(樣章見附件四)由商務部負責統一監制并發放至發證機構。各發證機構必須指定專人保管,專管專用?! ?br>
第七條 進口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收貨人(包括進口商和進口用戶)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前,應向所在地或相應的發證機構提交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并取得《自動進口許可證》?! ?br>
凡申請進口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招標采購的貨物,收貨人應當依法招標?! ?br>
海關憑加蓋自動進口許可證專用章的《自動進口許可證》辦理驗放手續。銀行憑《自動進口許可證》辦理售匯和付匯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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