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日期:1974-03-11
執行日期:1983-10-06
目標和原則
本公約各締約國,希望改進班輪公會制度,認識到需要有一個普遍接受的班輪公會行動守則,考慮到發展中國家在承運其對外貿易貨物的班輪公會的活動方面的特殊需要和問題,茲同意在守則內反映出下列基本目標和原則:
(a)目標:便利世界海洋貨運的有秩序擴展;
(b)目標:促進適應貿易需要的、定期的和有效率的班輪服務的發展;
(c)目標:保證班輪航運服務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間的利益均衡;
(d)原則:公會的各種辦法不應對任何國家的船東、托運人或對外貿易有任何歧視;
(e)原則:公會與托運人組織、托運人代表和托運人就共同關心的事項進行有意義的協商,如經請求,有關當局亦可參加;
(f)原則:公會的活動如與關系方面有關,公會應向他們提供有關其活動的資料,并應公布有關其活動的有意義的情報。
茲協議如下:
第一編
第Ⅰ章定義
班輪公會或公會
兩個或兩個以上使用船舶的運輸商的團體,這些運輸商在特定的地理范圍內,在某一條或數條航線上提供運送貨物的國際班輪服務,并在一項不論何種性質的協定或安排的范圍內,按照劃一的或共同的運費率及任何其他有關提供班輪服務的協議條件而經營業務。
國家航運公司
某一國家的國家航運公司,是指其總管理處及其實際控制設在該國,并為該國有關當局或依照該國法律所如此承認的使用船舶的運輸商。
牽涉到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合營事業所擁有和經營的航運公司,其權益的大部分為這些國家的公(或)私利益所擁有,而其總管理處及其實際控制設在這些國家中之一國,則可被這些國家的有關當局承認為國家航運公司。
第三國航運公司
在兩國之間使用船舶經營貨運而并非該兩國國家航運公司的運輸商。
托運人
為了運送對他有利益的貨物而同一個公會或航運公司訂立或表示愿意訂立合約性或其他協議的個人或實體。
托運人組織
促進、代表和保護托運人的利益,并為其所代表的托運人的國家的有關當局??如這些當局要這樣做的話??承認其具有此種身份的會社或相等團體。
公會承運的貨物
公會會員航運公司按照公會協議運輸的貨物。
有關當局
一個政府或由一個政府或國家立法指定來執行本守則中規定屬于此種當局的任何職務的機構。
促進貿易性運費率
為了促進運輸有關國家的非常規出口物而訂定的運費率。
特別運費率
除促進貿易性運費率外,可由有關當事各方商訂的優惠運費率。
第Ⅱ章會員公司間的關系
第1條會籍
1.任何國家的航運公司,在符合第1條第2款所定標準的條件下,都有權成為承運其國家對外貿易貨物的公會的正式會員。不是公會任何航線上的國家航運公司的航運公司,在符合第1條第2款和第3款所定標準并遵守涉及第三國航運公司的第2條關于貨載份額的規定的條件下,有權成為該公會的正式會員。
2.申請參加公會的航運公司應提出證據,證明其有能力和愿望,按照公會協議的規定,在公會營運范圍內,長期地經營定期的、適當的和有效率的航運服務,只要符合本項的標準,也可以使用租船;保證遵守公會協議的一切條款,并應于公會協議中有此規定時,提出財務擔保,以便在以后退會、會籍中斷或被開除會籍時,能夠履行未清償的債務。
3.在審查不是有關公會任何航線上的國家航運公司的航運公司的入會申請時,除第1條第2款的規定外,并應特別考慮到下列各點:
(a)公會經營航線的現有貨運量及其增長的展望;
(b)公會經營的航線對現有和預期的貨運量是否有足夠的艙位;
(c)接納該航運公司加入公會后,對公會航運業務的效率和質量可能發生的影響;
(d)該航運公司目前是否在相同的航線上參加公會經營范圍以外的貨運;
(e)該航運公司目前是否在相同的航線上參加別的公會經營范圍以內的貨運。
以上各點不得用來阻止執行第2條內關于參加貨載承運的規定。
4.關于入會或重新入會的申請,公會應迅速作出決定并迅速通知申請人,無論如何不得遲于從申請之日起算六個月。公會如拒絕一個航運公司入會或重新入會,應同時以書面說明其拒絕的理由。
5.公會審查入會申請時,應考慮公會承運其貨載的國家的托運人和托運人組織所表示的意見,并于有關當局要求時考慮它們的意見。
6.申請重新入會的航運公司,除第1條第2款所定的入會標準外,并應提出證據,證明業已依照第4條第1款和第4款的規定履行其義務。公會可以特別查詢該航運公司以前脫離公會的原因。
第2條參加貨載承運
1.被接納為會員的任何航運公司,應在公會所經營的航線范圍內享有航次和裝貨的權利。
2.公會實行公攤制度時,在公攤制度的范圍內參加貨載承運的所有會員公司都有權參加該航線的公攤。
3.為決定會員公司有權取得的貨載承運份額起見,每一國的國家航運公司,不論公司數目多少,應被視為該國的一個單一的航運公司集團。
4.在按照第2條第2款規定,確定個別會員公司及(或)國家航運公司集團的公攤貨載份額時,除彼此間另有協議外,應遵守有關其參加公會承運貨載的權利的下列原則:
(a)兩國之間的對外貿易由公會承運其貨載時,這兩國的國家航運公司集團參加承運彼此間對外貿易的、由公會承運的貨物,在運價和數量上享有同等的權利;
(b)倘有第三國的航運公司參加該航線的貨載承運,它們有權獲得運價和數量中一個相當大的部分,例如百分之二十。
5.如公會承運其貨載的任何國家,沒有國家航運公司參加承運其貨載,則按照第2條第4款規定由國家航運公司承運的貨載份額,應在參加貨運的各個會員公司之間按照它們各自的份額比例加以分配。
6.如一國的國家航運公司決定不承運它們的全部貨載份額,則它們貨載份額中它們不承運的部分,應在參加承運的各個會員公司之間按照它們各自份額的比例加以分配。
7.如有關國家的國家航運公司不參加公會營運范圍內的這些國家之間的營運,公會承運的這些國家之間的貨載份額,應在參加的第三國會員公司之間通過商業談判加以分配。
8.一個地區內的國家航運公司,即公會經營的航線的一端的公會會員,可以按照第2條第4款至第7款規定互相商定把分配給它們的貨載份額在它們之間重新分配。
9.除遵守第2條第4款至第8款關于各個航運公司之間或各個航運公司集團之間貨載份額的規定外,公會應按照公攤協議或貨載分配協議中規定的時限以及公會協議所定的標準,定期審查公攤協議和貨載分配協議。
10.本條的適用,應在本守則生效后盡速開始,并應在無論如何不得超過二年的過渡期間內完成,要考慮到每一有關航線的具體情況。
11.公會會員航運公司有權以租船來履行它們對公會的義務。
12.在沒有公攤制度,但訂有靠港、航次和/或其他方式的貨載分配協議時,應適用第2條第1款至第11款所訂的分配份額和修改份額的標準。
13.公會沒有公攤、靠港、航次或他種參加貨載承運的協議時,為公會會員的任何一個國家航運公司集團可以要求按照第2條第4款的規定,對公會承運的它們兩國之間的貨載采用公攤辦法,或者,它們可以要求調整航次,使這些航運公司有機會享有大體上與第2條第4款規定相同的權利,參加公會經營的這兩國之間的貨運。任何這種要求應由公會予以考慮,并作出決定。如果在公會會員之間不能就成立這種公攤制度或航次調整達成協議,則航線兩端國家的國家航運公司集團,在決定成立這種公攤制度或航次調整時,應有過半數的投票權。這個問題應在接到要求后六個月內予以決定。
14.如公會營運的航線任何一端國家的國家航運公司之間對應否采用公攤辦法的問題意見分歧時,它們可以要求在公會營運的范圍內調整航次,使這些航運公司有機會享有大體上與第2條第4款規定相同的權利,參加公會經營的這兩國之間的貨運。如公會承運其貨載的國家之中,一國沒有國家航運公司,另一國的國家航運公司可以提出同樣的要求。公會應盡最大努力以滿足此一要求。如此一要求未獲滿足,航線兩端國家的有關當局都可以過問,并表示意見,以供有關當事各方的考慮。如不能達成協議,爭議應依照本守則所定程序解決。
15.為公會會員的其他航運公司,也可以要求采用公攤或航次協議,公會應依照本守則的有關規定加以考慮。
16.公會應在任何公會公攤協議中規定適當措施,處理某項貨載由于非因托運人供貨延誤的任何原因,致遭某會員公司拒運的事件。這些協議中應規定:在如不如此處理,貨物將被拒運并被延誤超出公會規定的時限的情形下,準許尚有未經預定艙位可供使用的船舶承運該批貨物,甚至是超過該航運公司的貨運分攤份額。
17.第2條第1至16款的規定關系到一切商品,不論其發源地、目的地或預定用途,但國防用途的軍事裝備不在此限。
第3條作出決定的程序
一項公會協議所包含的作出決定的程序,應以全體正式會員公司一律平等的原則為基礎;這些程序應保證表決規則不致妨礙公會的正常工作和航運服務,并應規定將以一致贊同作出決定的事項。但是,沒有經過兩國的國家航運公司的同意,不能對公會協議中規定的有關這兩國間貿易方面的問題作出決定。
第4條制裁
1.除公會協議對退會期限另有規定外,為公會會員的航運公司有權在遵守公攤方案及(或)貨載份額計劃中關于退會規定的條件下,提出為期三個月的通知后,解除公會協議條款的約束而不受處罰,但應履行其公會會員義務至解除約束之日為止。
2.會員如有不遵守公會協議條款的重大事情,公會可以在按照公會協議的規定給予通知后,中斷或開除其會籍。
3.開除或中斷會籍,必須在書面提出有關理由并按照第Ⅵ章規定解決爭議之后,方能生效。
4.有關航運公司退會或被開除會籍時,應付清其至退會或被開除會籍之日為止公會尚未清償的債務的應攤份額。航運公司在退會、中斷會籍或開除會籍時,并不解除其本身根據公會協議所應負的債務或其對托運人的任何責任。
第5條自我管制
1.公會應擬訂并不斷刷新一份盡可能詳盡的說明性明細單,載列被視為不當的行為和(或)違反公會協議的行為,并應設立有效的自我管制機構來處理這些行為,并就下列各點作出具體規定:
(a)對這些不當行為或違反協議行為訂定的處罰或處罰的范圍,應與其情節的嚴重程度相當;
(b)應公會或任何其他有關方面的要求,對于就不當行為或違反公會協議行為的申訴作出的裁決及(或)決定,由與任何會員航運公司或其所屬機構無關的個人或團體,進行檢查及公平的審查;
(c)在接到要求時,于不暴露有關當事方的基礎上,向公會承運其貨載的國家以及其航運公司為公會會員的國家的有關當局報告對于不當行為及(或)違反公會協議行為的申訴所采取的行動。
2.航運公司和公會為打擊不當行為和違反公會協議行為所作的努力,有權獲得托運人和托運人組織的充分合作。
第6條公會協議
所有的公會協議,以及公攤、靠港和航次權利的協議和修正,或其他直接有關及影響這種協議的文件,都應在接到請求時,提供給其貨載由公會承運的國家及其航運公司為公會會員的國家的有關當局。
第Ⅲ章與托運人的關系
第7條忠誠信約
1.為公會會員的航運公司有權與托運人訂立并維持忠誠信約,其形式和內容由公會與托運人組織或托運人代表協商議定。這種信約應提供保障,明確規定托運人和公會會員的權利。這種信約應以契約制度或任何其他合法制度為基礎。
2.不論簽訂何種忠誠信約,適用于忠誠托運人的運費率,應規定在適用于其他托運人運費率的一定百分比之內。如兩種費率之間的差數變動提高了對忠誠托運人的費率,則該差數變動只能在向該托運人提出為期一百五十天的通知后才能實行,或依照區域的慣例及(或)協議實行。因運費率差數的變動而引起的爭議,應按忠誠信約的規定予以解決。
3.忠誠信約應提供保障,依下列條文明確規定托運人和為公會會員的航運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a)托運人應對根據有關賣貨契約條件由其掌握或由其分支公司或子公司或運輸代理人掌握運輸的貨物承擔責任,但托運人不得用規避、隱瞞或中間人的手法,企圖違反忠誠信約,轉移貨物。
(b)如訂有忠誠契約,契約內應明確規定賠償金或違約金及(或)罰金的范圍。但公會會員公司得決定征收較低額的違約金或放棄征收違約金。在任何情況下,托運人根據契約應付違約金的數目,不應超過對有關貨物根據契約內規定費率計算的運費額。
(c)托運人在履行公會在忠誠信約中規定的條件后,應有權完全恢復忠誠地位。
(d)忠誠信約應載明:
(i)明白規定不在忠誠信約范圍以內的貨物清單,其中可以包括不加標志或不計件數而交運的大宗散裝貨物;
(ii)一項定義,說明在何種情況下,以上(i)以外的貨物將被認為不在忠誠信約范圍之內;
(iii)因忠誠信約而發生的爭議的解決方法;
(iv)經托運人或公會請求,在提出書面的規定期限后,不受處罰而終止忠誠信約的條款;
(v)給予特免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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