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1976-09-03
執行日期:1979-07-16
本業務協定的簽字者:
鑒于國際海事衛星組織公約的各締約國已簽署了本業務協定,或已指定一個有資格的實體簽署了業務協定。
茲同意如下協定:
第一條定義
(1)在本協定中:
(a)“公約”系指國際海事衛星組織公約,包括其附件。
(b)“組織”系指按該公約建立的國際海事衛星組織。
(c)“攤銷”包括折舊,但不包括對資本使用的補償。
(2)公約第一條中的定義適用于本協定。
第二條簽字者的權利和義務
(1)各簽字者享有公約和本協定對簽字者所規定的權利,并承擔履行這兩個文件對簽字者所賦予的義務。
(2)各簽字者應按公約和本協定的一切規定行事。
第三條資本分攤
(1)按照理事會根據公約和本協定的決定,每一簽字者應按其投資股份比例分攤本組織的資本需求額,并接受資本償還和資本使用報酬金。
(2)資本需求額包括:
(a)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空間段的設計、研制、獲取、建造和建立,以租用辦法獲得合同權利以及本組織其它財產的一切直接和間接費用。
(b)在獲得支付這些費用的收入之前,按照第八條第3款的規定,本組織的經營維護和管理費用所需要的基金。
(c)按照第十一條的規定,簽字者應付的金額。
(3)在理事會所規定的付款日期之后,對任何未付款項,應按理事會決定的利率加付利息。
(4)如果按照第五條規定,根據使用量在首次確定投資股份之前,在任何財政年度要求各簽字者交納的資本分攤總額超過第四條規定的資本最高額的50%,則理事會應考慮采取其他措施,包括臨時債務資助,以允許那些希望在以后年份內分期交付額外分攤額的簽字者交納附加款項。理事會應確定出適用于這種情況并能反映此種對本組織附加費用的利率。
第四條資本最高額
簽字者的投資和本組織未付清的合同上的資金債務的總額不得超過一最高限額。此總額要從簽字者按照第三條所交付的累積資本投資中,減去按本協定償還給締約方的累積資本,再加上本組織未付清的合同上的資本債務額后所得出的款額。初期資本最高額為二億美元。理事會有權調整資本最高限額。
第五條投資股份
(1)簽字者的投資股份應根據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空間段的使用量來確定。每一簽字者所擁有的投資股份數應等于該簽字者在所有簽字者對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空間段的整個使用量中所占的百分數。空間段的使用量,應按本組織根據公約第十九條和本協定第八條所征收的使用費計算。
(2)為了確定投資股份,使用量應按兩個方向分為兩個相對的部分:船上部分和陸上部分。船上部分收、發信的使用量應歸管轄這些船舶的締約國的簽字者。而發信或收信的陸上部分收發信的使用量應歸在其領土上收發信的締約國的簽字者。但是,如果任一簽字者的船上部分使用量與陸上部分使用量之比超過20:1時,則該簽字者經向理事會申請后,應得到等于陸上部分兩倍的使用量或百分之0.1的投資股份,兩者以較高者為準。在海洋環境作業的設施,凡經理事會批準接入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空間段者,照本款應按船舶對待。
(3)根據第(1)、(2)和(4)款的規定,按使用量而確定投資股份以前,應按本協定的附件確定每一簽字者的投資股份。
(4)根據第(1)和第(2)款的規定,按使用量首次確定的投資股份應在太平洋、大西洋和印度洋區域內的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空間段開始工作時起,兩年以后,三年以內作出。具體的確定日期應由理事會決定。為了首次確定這種投資股份,應計算出在做出此項確定之前的為期一年的使用量。
(5)根據使用量做出第一次確定之后,投資股份應:
(a)在根據首次使用量首次投資股份之后,每年再根據所有簽字者前一年的使用量重新確定并生效。
(b)在自本協定對新簽定者生效之日起,重新確定并生效。
(c)在簽者退出或終止其成員資格的生效之日起重新確定并生效。
(6)在根據使用量首次確定投資股份之后加入本組織的簽字者,其投資股份應由理事會確定。
(7)在按第(5)款(b)或(c),或第(8)款確定投資股份方面,所有其他簽字者的投資股份應按照調整以前他們各自的投資股份的比例進行調整。在某一簽字者退出或終止其成員資格時,按第(8)款所確定的0.05%的投資股份不得增長。
(8)無論本條作何規定,任一簽字者的投資股份都不得少于投資股份總額的0.05%。
(9)在確定新投資股份時,任何簽字者的股份,不得一次使其增長額大于其初期股份的50%,或使其減少額大于現有股份的50%。
(10)理事會在執行了第(2)和第(9)款之后,應提供任何沒有分配的投資股份,并在希望增加其投資股份的簽字者間進行分配。任一簽字者的此種附加分配額不得超過其現有投資股份額的50%。
(11)執行第10款之后,對于任何多余的未分配的投資股份,均應根據第(8)和(9)款的規定,在簽字者之間,按新確定并已執行了的投資股份的比例進行分配。
(12)經簽字者申請,理事會可以分配給其低于按第(1)至第(7)款和第(9)至第(11)款所確定的投資股份,如果該減少部分完全由已增加了投資股份的其它簽字者自愿接受的話。理事會應制訂程序,以便將該減少部分在希望增加股份的各簽字者之間進行公平分配。
第六條簽字者之間的財務調整
(1)本協定一旦生效,在初期確定投資股份后的每次投資股份的確定,本組織應根據第(2)款規定產生的評定額在各簽字者之間進行財務調整。在決定每一簽字者的財務調整額時應將每一簽字者新投資股份與其確定新投資股份之前的原投資股份的差額(如有這種差額時)計算在評定額內。
(2)評定額用下列方法產生:
(a)從調整之日的本組織帳面上記載的全部財產的原始購置費用(包括全部已變成資本的收入和支出)中扣除:
(i)在調整之日,本組織帳面上記載的累計攤銷額。
(ii)在調整之日,本組織應付的貸款和其它帳目。
(b)調整按(a)項規定所得出的結果,即分別加上或減去本組織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到評定額生效之日止,支付資本使用報酬金的累計應付款的任何虧欠或盈余額。該項累計應付的款額,應根據本協定規定,按理事會根據第八條所規定的現行資本使用報酬金率,在該有關補償率適用期內的累計額。為了估計付款方面顯示出來的任何虧欠或盈余額,應付報酬金,應與(a)項所述各項的凈值相對照,按月計算。
(3)根據本條的規定,簽字者應納入和應支付的款項須在理事會確定的日期內結清。在此日期之后未支付的款項,應按理事會所確定的利率加收利息。
第七條使用費的支付
(1)根據公約第十九條所確定的使用費,應按理事會作出的安排,由簽字者或經授權的電信實體支付。這些安排應盡可能地遵循公認的國際電信帳務結算程序。
(2)除非理事會另有決定,否則各簽字者和經授權的電信實體,應負責向本組織提供資料,以便本組織能確定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空間段的全部使用量和投資股份。理事會應制定向本組織報送資料的程序。
(3)如果使用費的支付在付款之日后拖欠四個月或更長的時間,理事會應給以適當的制裁。
(4)對于理事會所規定的付款日期以后的任何未付金額,應按理事會所確定的利率加收利息。
第八條收入
(1)除理事會另有決定外,本組織獲得的收入,在收入金額允許的范圍內,應按下列優先順序,一般用于:
(a)支付經營、維修和管理費用。
(b)提供理事會確定的必要經營基金。
(c)按各簽字者的投資股份比例,向各簽字者支付按理事會規定并在本組織帳目中入帳的攤銷籌備金中的資本償還金額。
(d)向一個業已退出本組織或被終止其成員資格的簽字者支付按第十三條規定的應付款項。
(e)按各簽字者的投資股份比例,將可用的結余逐步付給簽字者,作為資本使用報酬金。
(2)在決定簽字者的資本使用報酬金率時,理事會應將國際海事衛星組織投資的風險特別費用包括在內,考慮到此項特別費用,理事會應盡可能按世界市場的貨幣成本制定其報酬金率。
(3)在本組織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本組織的經營、維修和管理費用時,理事會可以決定動用本組織的經營基金,通過透支安排,謀求貸款、要求簽字者按其各自的現有投資股份比例進行投資,或同時采取上述各種辦法來彌補資金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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