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94740]
問題標題:dhl包裹5787914333征稅金額有異議!
問題內容:我在2014年4月25日收到DHL工作人員的電話,告訴我在美國購物郵寄到國內的包裹(DHL運單號5787914333)需要繳納285元的稅。包裹里的物品為:小型女士背包1個,價值$41.25,以及太陽鏡1副,價值$73.5,包裹總價值$114.75元。根據中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2012年),背包按照200元的完稅價格,征收10%的稅;而太陽鏡沒有明確標注在完稅價格表中,根據分類,應屬于配件中的其他,沒有明確的完稅價格,但稅率為10%。根據完稅表格算出來的稅費和實際通知我應該繳納的稅費相差太多,現進行申訴,請相關部門核查。若征稅金額無誤,請給出明確的征稅依據。謝謝!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0號)第六十四條規定: “物品”,指個人以運輸、攜帶等方式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包括貨幣、金銀等。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視為貨物。“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饋贈親友而非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數量”,指海關根據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況、旅行目的和居留時間所確定的正常數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快件監管辦法》(署令147號)規定,個人物品類進出境快件是指海關法規規定自用、合理數量范圍內的進出境的旅客分離運輸行李物品、親友間相互饋贈物品和其他個人物品。根據海關總署2010第43號公告: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 綜上,是否屬于個人物品類進境快件的標準為其用途和數量。上述快件未超出總署對物品的限值,因此如屬其本人自用或饋贈親友,則應當按照個人類進境快件監管并依法征收行郵稅。根據海關總署2012年第15號公告,背包完稅價格200元,稅率10%,稅款20元,太陽鏡屬其他文具用品,完稅價格按照相同物品相同來源地最近時間的主要市場零售價格確定,稅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