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規定應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的進出境旅客通關時,應先到申報臺向海關遞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海關規定的其它申報單證,如實申報所攜運進出境的行李物品。
(2)申報手續應由旅客本人填寫申報單證向海關辦理,如委托他人辦理,應由本人在申報單證上簽字。接受委托辦理申報手續的代理人應當遵守進出境旅客通關規定對其委托人的各項規定,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旅客向海關申報時,應主動出示本人的有效進出境旅行證件和身份證件,并交驗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主管部門簽發的準許有關物品進出境的證明、商業單證及其它必備文件。
(4)經海關辦理手續并簽章交由旅客收執的申報單副本或專用申報單證,在有效期內或在海關監管時限內,旅客應妥善保存,并在申請提取分離運輸行李物品或購買征、免稅外匯商品或辦理其它有關手續時,主動向海關出示。
(5)旅客向海關申報時,應按規定填報所帶行李物品。做到完整、真實、清楚。申報單證上所列有關各項內容,都要填寫,并且要如實申報,申報內容與實際所帶物品相符。申報不實或偽報、瞞報,旅客應負法律責任,海關將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