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5402]
問題標題:進口貨物退換貨
問題內容:你好! 我司幾個合同號分批不同時間用代理公司從臺灣進口LED(貨物名稱),退換貨貨物總價值RMB61萬,現這幾個合同中都有一部分因質量原因我司要和臺灣公司退貨并換貨,請問應該如何操作退貨和換貨的進出口流程(注,現我司也有進出口經營權了),能否盡可能詳細些,因是第一次辦理進口貨物的退換貨。謝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廈門海關
答:一、根據貴公司所詢情況,可適用監管方式“無代價抵償”。無代價抵償貨物(簡稱“無代價抵償”,監管方式代碼“3100”)是指進出口貨物海關放行后,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原因,由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更換的與原貨物相同或者與合同規定相符的貨物。與無代價抵償進出口貨物相關的原進出口貨物退運出進境,監管方式為“其他”(監管代碼“9900”)。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在原進出口合同規定的索賠期內,且不超過原貨物進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關申報辦理無代價抵償貨物的進出口手續。申報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應提交下列單證:(1)原進口貨物報關單;(2)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境的出口報關單或者原進口貨物交由海關處理的貨物放棄處理證明。因原進口貨物短少的不需提交;(3)原進口貨物稅款繳款書或者《征免稅證明》;(4)買賣雙方簽訂的索賠協議;(5)海關認為需要時,收發貨人還應當提交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進口貨物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三、同時,請注意以下幾點:(1)進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范圍的,須憑出、入境貨物通關單驗放。(2)進口貨物因品質不良或規格不符以無代價抵償方式進出口退換貨物的,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境時,出口報關單監管方式填報“其他”(9900),“關聯報關單”欄目填報原進口報關單號;無代價抵償貨物申報進口時,進口報關單監管方式填報“無代價抵償”(3100),“關聯報關單”欄目填報退運貨物出口報關單號。(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因殘損、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或者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時,原進口貨物尚未退運出境或者尚未放棄由海關處理的,或者原出口貨物尚未退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要求海關先放行貨物的,應當按照海關初步確定的應繳稅款向海關提供足額稅款擔保。以上答復供參考,具體以現場海關執行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