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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對國際航行船舶添裝船用燃料、物料等物品有什么規定?
船舶添裝或起卸船用燃料、物料、船舶間調撥船用燃料、物料、物品、公用煙酒、食品,應當由船舶負責人編制清單報請海關核準,并在海關監管下進行。船方如需卸地處理掃艙地腳和廢舊物料,船舶負責人應當書面向海關申請,由接收單位委托有經營權單位向海關辦理有關手續。申報復運出境的墊艙、壓艙物料,應當從起卸之日起6個月內運出;不復運出境的墊艙、壓艙物料,收貨人應當從起卸之日起14日內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