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81330]
問題標題:關于公共保稅倉庫 倉儲費(雜費)計完稅價格
問題內容:你好,老師,我司在自己的工廠設立了一家公共保稅倉庫,想咨詢老師3個問題:1、出倉貨物一般貿易時:是否是CIF價格+倉儲費(雜費)計完稅價格?2、企業想了解的是倉儲費(雜費)是經營保稅倉庫的單位自訂的費用還是由海關制定的?3、經營保稅倉庫企業是否有權為了提高保稅倉庫經營能力及吸引更多的客戶來使用公共保稅倉庫而適時降低倉儲費(雜費).煩請老師解惑,企業不甚感激。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你司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48號) 》規定,第三十條 從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物流中心等區域、場所進入境內,需要征稅的貨物,海關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二章的有關規定,以從上述區域、場所進入境內的銷售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除外。建議你司未提供詳細信息,你司上述貨物的完稅價格應按照148號令的規定由現場海關審核確定。其他問題不屬于海關業務范疇,建議你司自行向保稅倉庫經營人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