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產權一詞最早出現在法國1791年的專利法中,后來1883年簽訂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確定了各成員國在制定工業產權法(包括專利法)是必須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則,并使工業產權這一概念獲得了國際上的公認。它包括的范圍比較廣保護的對象有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標記活原產地名稱、制止不正當競爭共九種。在內容方面,大體上可歸納為:工業產權=專利權+商標權另外,工業產權的工業一詞,應當從廣義上來理解,上述的‘巴黎公約’規定,它適用于工業、商業、農業、采掘業及一切制成品和天然品,實際上適用于各個產業部門,當然也包括了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