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1934]
問題標題:加工貿易外發加工業務
問題內容: 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51號(關于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外發加工業務有關事項)中的第二條:企業已經使用外發系統對外發加工業務進行管理的,主管海關不再簽發紙質《加工貿易貨物外發加工申請審批表》,并應按照《海關總署H2000外發加工管理系統推廣暫行辦法》有關規定,使用外發系統辦理相關海關手續。 我公司已經安裝并開通了外發系統,即將操作外發加工相關業務。根據對海關外發加工業務的公告和辦法,我公司的理解是:在加工貿易新手冊備案的同時提供外發加工業務申請(并提供開展外發加工業務相關所需的資料),在得到海關審批通過后,拿到此本須開展外發加工業務的新手冊,即可在外發系統中以《申請表》向主管海關申請電子數據備案,以及《收發貨單》。 我公司在和主管的浦東海關一樓加貿窗口的官員咨詢開展外發加工業務時,明確告知我司已安裝外發系統,但是海關官員給出了《加工貿易外發加工貨物外發清單》和《加工貿易外發加工貨物外發清單》空白單證,要求填寫這兩份紙質的清單。 現咨詢正確的使用外發系統的外發加工業務的操作流程(主管海關是浦東海關)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系統只是提供一個申請錄入的平臺,有關具體的資料仍需要企業提供紙質單證供海關審核,但不再簽發《審批表》。就好比報關單電腦錄入后,仍需要窗口交單。外發加工具體流程按照51號公告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