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37760]
問題標題:外交使領館機動車輛解除監管手續后相關問題
問題內容:廣州海關:大韓民國駐廣州總領事館向廣州海關致意!與海關總署第174號令第五章規定相關,我館官員現有自用機動車一臺,原為北京大使館公用車輛,自海關放行日起使用滿六年后,轉讓給該官員,轉讓至今約一年半。根據海關總署第174號第27條規定,我館可向海關申請解除該車的海關監管。與此相關,我們希望了解:當我館完成解除監管手續并處理(如轉讓)該車后,是否可以重新為該官員申請進境機動車輛?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廣州海關
答:ziye2012cn: 您好!根據海關總署174號令規定,使館和使館人員免稅進境的機動車輛海關監管期屆滿后,可以向海關申請解除監管,故上述所指的你館官員現有自用機動車可以向海關申請解除監管。但你館官員的情況不符合可以申請重新進境機動車輛的條件,故該官員不可以重新進境機動車輛。感謝您對海關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