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變更 (一)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變更內容
報關企業及其跨關區分支機構注冊登記許可中有下列內容變更的,應當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注冊登記證書》、企業變更決議等材料原件及復印件以書面形式到注冊地海關申請變更注冊登記許可:
1. 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名稱;
2. 企業注冊資本;
3.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二)辦理時限
注冊地海關受理注冊登記許可變更申請后,應當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全面審查,并于受理變更注冊登記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直屬海關。
直屬海關應當自收到注冊地海關報送的審查意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
二、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延續
(一)申請材料
報關企業辦理注冊登記許可延續手續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四十日前向海關提出申請并遞交以下材料:
1. 注冊登記許可延續申請書;
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 報關業務分析、報關差錯情況及原因;
4. 《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
5. 海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取得跨關區分支機構注冊登記許可的報關企業向分支機構注冊地海關申請注冊登記許可延續的還應當提交:
1. 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 所屬報關企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
(二)辦理時限
注冊地海關受理注冊登記許可延續申請后,應當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全面審查,并于受理注冊登記許可延續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直屬海關。
直屬海關應當自收到注冊地海關報送的審查意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
(三) 未按照規定申請的,海關不再接受其辦理報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