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減稅的適用范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第031號),如屬于“
來料加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國外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在
國內加工后復出口的,對進口的料、件
按規定給予免稅或減稅,但這些進口免、減稅的料件若不能加工復出口,而是銷往國內的,就要予以補稅。對進口貨物是否減免稅由國務院統一規定,任何地方、部門都無權規定減免稅項目。
2009年4月8日,財政部發布《關于貿易救濟措施應稅產品停止執行進口減免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9]23號),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關于貿易救濟措施應稅產品停止執行進口減免稅政策的通知》指出,在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對從境外進口的特定產品作出貿易救濟措施征稅決定后,所有此類產品從貿易救濟措施征稅之日起停止執行進口減免稅政策,由海關按規定恢復征收進口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