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名合同 配送服務合同不是《合同法》分則的有名合同,不能直接引用《合同法》分則有名合同的規范。因而配送服務合同需要依據合同法總則的規范,并參照運輸合同、倉儲合同、保管合同的有關規范,通過當事人簽署完整的合同調整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2、有償合同 配送服務是一種產品,配送服務經營人需要投入相應的物化成本和勞動才能實現產品的生產。獨立的配送經營是為了營利的經營,需要在配送經營中獲得利益回報。配送經營的營利性決定了配送服務合同為有償合同。委托人需要對接受配送服務產品支付報酬,配送服務經營人收取報酬是其合同的權利。
3、諾成合同 諾成合同表示合同成立即可生效。當事人對配送服務關系達成一致意見時配送服務合同就成立,合同也即生效。配送服務合同生效后,配送服務方需為履行合同組織力量,安排人力、物力,甚至要投人較多資源,如購置設備,聘請人員。如果說合同還不能生效,顯然對配送服務經營人極不公平,因而配送服務合同必須是諾成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后沒有依據合同履行義務,就構成違約。當然,當事人可在合同中確定合同開始履行的時間或條件,時間末到或條件末達到時雖然合同未開始履行,但并不構成合同未生效。
4、長期性 配送服務活動具有相對長期性的特性,配送過程都需要持續一段時期,以便開展有計劃、小批量、不間斷的配送,實現配送的經濟目的。如果只是一次性的送貨,則成為了運輸關系而非配送關系。因而配送合同一般是期限合同,確定一段時期的配送關系;或者是一定數量產品的配送,需要持續較長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