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883年之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主要是通過雙邊國際條約的締結來實現。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問世后,《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等相繼締結。在一個世紀左右的時間里,世界各國主要靠這些多邊國際條約來協調各國之間差距很大的知識產權制度,減少國際交往中的知識產權糾紛。世界貿易組織的TRIPS協議是1994年與世界貿易組織所有其他協議一并締結的,它是迄今為止對各國知識產權法律和制度影響最大的國際條約。與過去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相比,該協議具有三個突出特點:
第一,它是第一個涵蓋了絕大多數類型知識產權類型的多邊條約,既包括實體性規定,也包括程序性規定。這些規定構成了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必須達到的最低標準,除了在個別問題上允許最不發達國家延緩施行之外,所有成員均不得有任何保留。這樣,該協議就全方位地提高了全世界知識產權保護的水準。
第二,它是第一個對知識產權執法標準及執法程序作出規范的條約,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以及保護知識產權的邊境措施、臨時措施等都作了明確規定。第三,它引入了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用于解決各成員之間產生的知識產權糾紛。過去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對參加國在立法或執法上違反條約并無相應的制裁條款,TRIPS協議則將違反協議規定直接與單邊及多邊經濟制裁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