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上對外經貿和口岸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并組織實施我市相關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我市對外貿易經濟政策與國際經貿條約、規則之間的銜接意見。
(二)貫徹執行進出口商品、加工貿易管理辦法和進出口商品、技術目錄,擬訂我市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負責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年度配額的編報,負責國家下達我市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農產品進出口配額的二次分配等工作,負責各類進出口許可證和關稅配額證的發放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大宗進出口商品,實施我市國際品牌體系建設。
(三)貫徹執行對外技術貿易、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推進我市進出口貿易標準化工作,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工作;承擔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工作。
(四)牽頭擬定我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并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臺建設,對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進行指導、協調和管理。
(五)貫徹執行我國多邊、雙邊經貿合作戰略和政策,推進我市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多雙邊經貿往來與合作,促進經貿聯系;協助省廳與國際多邊經貿組織駐華機構和外國(地區)駐華經貿組織(商務機構)的溝通、聯系。
(六)負責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協助開展對外貿易調查和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負責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應對工作。
(七)指導、管理全市外商投資工作。參與起草利用外資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依法審核、審批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及相關事項,依法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合同章程的情況并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指導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工作,規范對外招商引資活動;按規定負責外商投資有關統計工作。
(八)負責全市開發區的設立、擴區申報的指導、轉報工作。
(九)負責全市對外經濟合作工作,依法管理和監督境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等;貫徹執行境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政策,承擔我市境外勞務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牽頭處置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管理監督對外勞務派出機構,負責多雙邊援助和對外援助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經貿規劃、政策,促進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商貿聯系;組織實施對臺經貿合作工作,參與處理多雙邊經貿領域的涉臺問題。
(十一)組織實施全市外經貿人才規劃;按照授權,組織、承辦或審批經貿類因公出國(境)人員及邀請國(境)外人員來訪等相關事宜。
(十二)貫徹實施我市口岸工作的政策、規劃,負責協調口岸查驗機構,推動建立大通關工作機制,推進電子口岸建設。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1]
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