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貫徹我國的對外貿易方針政策,特別要體現平等互利的原則,我們既反對對方把片面維護一方利益的條款訂入合同,也決不把對方不愿意接受的某些條款強加于人。
(2)必須符合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即: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一致和真實;當事人都有訂約行為能力;合同標的、內容必須合法等。
(3)合同內容應與洽商達成的協議內容一致,同時在條款的規定上必須嚴密,要明確責任,權利義務對等。
切記避免訂立多種解釋的任意性和不確定性的條文。特別是對可能引起合同性質改變的內容,尤應慎重。如果有些條款事先未商妥,要進一步協商達成協議才可訂人書面合同。
(4)合同各條款問必須協調一致,不能相互矛盾。
例如,在數量條款規定溢短裝時,支付方式為信用證,其信用證金額就應規定有增減幅度;又如貿易術語為CFR或FOB成交,在保險條款里就應訂明'保險由買方自理'。關于簽約后發生的額外費用負擔,如運費上漲、港封凍的繞航費等,也可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由何方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