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代理人在班輪運輸中,班輪公司在從事班輪運輸的船舶停靠的港口委托總代理人。該總代理人的權利與義務通常由班輪代理合同的條款予以確定。代理人通常應為班輪制作船期廣告,為班輪公司開展攬貨工作,辦理訂艙、收取運費工作,為班輪船舶制作運輸單據、代簽提單,管理船務和集裝箱工作,代理班輪公司就有關費率及班輪公司營運業務等事宜與政府主管部門和班輪公會進行合作。總之,凡班輪公司自行辦理的業務都可通過授權,由總代理人代辦。
訂艙代理人班輪公司為使自己所經營的班輪運輸船舶能在載重和艙容上得到充分利用,力爭做到滿艙滿載,除了在班輪船舶掛靠的港口設立分支機構或委托總代理人外還會委托訂艙代理人以便廣泛的爭取貨源。訂艙代理人通常與貨主和貨運代理人有著廣泛和良好的業務聯系,因而能為班輪公司創造良好的經營效益,同時能為班輪公司建立起興套有效的貨運程序。
船東代理人船東代理人受船東的委托,為船東代辦與在港船舶有關的諸如辦理清關、安排拖輪、引航員及裝卸貨物等業務。此時,租約中通常規定船東有權在裝卸貨港口指派代理人。
船舶經營人代理人作為期租承租人的船舶經營人,根據航次租約的規定,有權在裝卸貨港口指派代理人,該代理人受船舶經營人的委托,為船舶經營人代辦與在港船舶有關的業務。
承租人代理人根據航次租約的規定,承租人有權提名代理人,而船東(或船舶經營人)必須委托由承租人所指定的代理人作為自己所屬船舶在港口的代理人,并支付代理費及港口的各種費用。此時,代理人除了要保護委托方(船東或船舶經營人)的利益外,還要對承租人負責。
保護代理人在港口的代理人是由承租人提名的情況下,船東或船舶經營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會在委托了由承租人提名的代理人作為在港船舶的代理人以外,再另外委托一個代理人來監督承租人提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該代理人即為保護代理人,或稱為監護代理人。同樣,當根據租約的規定,代理人由船東或船舶經營人指派時,承租人就可能在裝卸港口指派自己的代理人,以保護承租人的利益。
船務管理代理人船務管理代理人為船舶代辦諸如補充燃物料、修船、船員服務等業務,而這些代理業務是與船舶裝卸貨無關的,當船舶經營人為船舶指派了港口代理人后,船東為了辦理那些與裝卸貨無關而僅僅與船務有關的業務時,若船舶經營人代理人沒有得到船舶經營人的委托,則就不會為船東代辦有關船務管理業務,此時,船東就會委托一個船務管理代理人來代辦自己的有關業務。
不定期船代理人總代理人是特別代理人的對稱,其代理權范圍包括代理事項的全部。不定期船總代理人的業務很廣,如代表不定期船船東來安排貨源、支付費用、選擇、指派再代理人并向再代理人發出有關指示等。當然,承租人有時也會指派總代理人,或在租約中規定由租家指派代理人或提名代理人時,則承租人就有權在一定地理區域選定總代理人,當承租人指派甲代理人,而船舶不停靠甲地時,則可由甲代理人為其委托人選擇、指派再代理人,并由再代理人代辦與在港船舶有關的業務。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是建立在對代理人的知識、技術、才能和信譽等信任的基礎之上的,而船東或承租人選用總代理人的最大優點在于,委托方和代理人之間有信任感、業務上具有連續性,一旦委托則船舶在所有港口的代理業務都由總代理人辦理或由其選擇、指派的再代理人即分代理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