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共13條。主要內容有:(1)本規則經當事人選擇后適用,一經適用就超越當事人訂立的條款,除非這些條款增加多式聯運經營人的義務。(2)對一些名詞做了定義。(3)多式聯運單證是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 貨物的初步證據,多式聯運經營人不得以相反的證據對抗善意的 單據持有人。(4)多式聯運經營人責任期間自接管 貨物時起到 交付貨物時止。多式聯運經營人為其受雇人、代理人和其他人的作為或不作為承擔一切責任。(5)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基礎是完全責任制,并且對延遲交付應當承擔責任。(6)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責任限制為每件或每單位666.67 特別提款權,或者 毛重每公斤2特別提款權.(7)如果 貨物的損壞或滅失的原因是多式聯運經營人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則不得享受責任限制。(8)如果 貨物的損壞或者滅失是由托運人的原因造成的,則多式聯運經營人應先向 單據的善意持有人負責,而后向托運人追償。(9) 貨物損壞明顯,則收貨人立即向多式聯運經營人索賠,如不明顯,則在6日內索賠。(10)訴訟時效為9個月。(11)規則對無論是侵權還是違約均有效。(12)本規則適用于所有多式聯運關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