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托收業務一般有四個當事人: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各當事人的責任是根據國際商會在322號出版物《托收統一規則》(Uniform Rules for Coillection)中規定的各當事人的義務和責任來解釋的。委托人一方面是履行與進口商簽訂的貿易合同的責任,另一方面是履行與托收銀行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的責任;托收行作為代理人,必須執行委托人的指示,并按常規處理業務,在受理托收后,必須謹慎從事,如對應做的而未做,銀行要負擔過失責任;代收行要負責保管好單據并謹慎處理貨物,在付款人拒絕承兌、拒絕付款的情況下,要及時將原因通過托收通知委托人;付款人的責任則是當委托人履行合同義務,提供必要的單據后,付款人按合同的規定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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