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證書管理的內容由于原產地證書在國際貿易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原產地規則的多變及復雜性,各國政府對原產地證書的申請和簽發都做了規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 各國簽發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的管理機構均為政府主管部門。主要是制定該國的貨物原產的法規及有關政策;領導和協調各簽證機構的工作;處理在原產地證書申請及簽發中發生的各種問題。
第二, 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的簽發機構,一是政府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二是商會。
第三, 指定貨物原產地標準,這是原產地法規的核心。《京都公約》將貨物原產地判定標準分為u201c全部產地生產u201d標準和u201c實質性改變u201d標準兩大類。
第四, 對原產地證書的申請、簽發和管理都做了規定,對申請人的資格也作了規定,有的國家和地區規定,申請人要進行登記,考察合格后方可辦理;。
第五, 各國簽證機構簽發原產地證書時,一般都向申請人收取一定數額的簽證手續費。
第六,為維護原產地證制度的嚴肅性,《京都公約》付約建議各成員國對虛假原產地申領的行為進行處罰。各國對此問題都很重視,除規定了經濟、行政處罰條款外,對涉及到刑事責任的,還規定了相應的刑事處罰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