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計算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外,下列項目不得在稅前作為成本、費用列支:
n (1)固定資產的購置、建造支出。指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的支出,此項支出屬于資本性支出,不得在稅前直接扣除,可以以折舊的方式分期攤銷。
n (2)無形資產的受讓、開發(fā)支出。指納稅人購置無形資產以及自行開發(fā)無形資產的各項費用支出。該支出可在無形資產的有效使用期限和受益年限內攤銷。
n (3)資本的利息。資本是投資者或股東的投入,其利息不得在稅前列支。
n (4)各項所得稅稅款。
n (5)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企業(yè)因違法經營而被處以罰款和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屬于企業(yè)正常生產、經營支出和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n (6)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企業(yè)因偷稅或遲繳而被稅務機關處以的滯納金和罰款,不是企業(yè)的正常生產經營開支,不得在稅前列支。
n (7)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shù)牟糠帧F髽I(yè)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的損失,保險公司或其他單位已給予賠償?shù)牟糠郑粦倭袨閾p失。
n (8)用于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以外的捐贈。
n (9)支付給總機構的特許權使用費。總、分機構屬于同一法人實體,因此分支機構運用總機構的產權進行生產、經營,是企業(yè)自有資金的運用,因此不需要向總機構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因此不得在稅前列支。
n (10)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