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主體的類型有多種,按照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類型,這里介紹兩種不同的分類標準。
貿易主體按其在貿易活動中的作用可分為生產者、消費者和經營者,其中:經營者在貿易活動中起主導作用,是基本主體。
生產者是商品的供給者,是商品的第一個出售者,為貿易關系的建立提供物質基礎。生產者參加貿易活動的目的在于出售商品,以補償生產中的勞動消耗和賺取利潤。
消費者主要包括生產消費者和生活消費者,他們是商品的需求者和貨幣的提供者。生產消費者為從事再生產而購買產品,其購買行為受市場經濟規律支配,最終還是為實現產品價值增值服務。生活消費者則通過購買產品或勞務從而滿足自己生活消費的需要,其消費量受收入水平和購買意愿兩方面的限制。消費者通常根據自己的收入狀況,對產品的質量、價格、性能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最終決定是否購買產品,其購買行為是為實現消費滿足程度的最大化目標。
商品經營者是專門從事貿易活動的組織與個人,是連接生產者和消費者的橋梁和紐帶。商品經營者通過從生產者那里購買商品,然后再銷售給消費者,從而大大降低了生產和消費的不確定性,使社會交易成本降低,貿易效率顯著提高。
貿易主體按照其法律地位可分為自然人和企業法人,其中企業法人是基本主體。
自然人是指在法律上具有權利主體資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財產權利,擔負義務(包括納稅義務),并能在法院和仲裁機關起訴、應訴的個人。在稅法和稅收條例中所說的個人就是指自然人而言,如個體工商業者。自然人是法律關系的主要參加者,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在稅法上,自然人是指負有法定納稅義務的個人和相當于個人的經濟組織,具體如我國公民、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在我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并取得收入的非居民、個體經營者及其他不屬于法人性質的經濟組織。
企業法人是法人的一種,是指能以自己名義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組織。企業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企業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負責人。《民法通則》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數額,有組織章程、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取得中國法人資格。《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規定,企業廠長(經理)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國法律規定,企業法人對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進行訴訟活動。企業法人通過一定的人員和財產來從事經濟貿易活動,即把勞動力、生產資料、資本、技術和信息等要素組織起來,按照市場需要投入到生產和貿易領域,帶動貿易運行客體要素的流動,從而推動貿易的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