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最普遍的一種付款方式,它牽系著眾多進口商、銀行、出口商的利益。在實際的進出口業務操作中應找到各種技巧,找出應注意的問題,并進行預先防范,才能更好地促使業務能順利進行。    合理設置銷售合同 
   銷售合同是進口商申請開立信用證基礎,合理設置合同對往后進口商申請開立信用證有著重要的影響。作為出口商,在保證買賣雙方的根本利益和對條款無異議情況下,在擬立合同中采取主動性可使得往后的信用證更簡單、清晰。
 出口業務人員必須靈活掌握各個價格術語具體運用,費用和風險責任的劃分。如:對于空運或聯運貨物繕制合同時,建議不要采納海運的CFR或CIF術語,采用CPT和CIP更好些。
 防范信用證中不利條款的出現 
 我們主要注意后者對我們的實際影響。 
      類似于開證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在裝船前的簽署的檢驗單據要隨同其他全套單據進行議付的軟條款。受益人必須特別注意,一旦接受此條款,在日后所交的單據,開證行會找各種理由,認為所議付的檢驗單據的印鑒與開證行備案的印鑒不符,而造成重大不符點。對這類條款,一定要堅持要求開證申請人修改。如:4CARTONS GOODS TO BE INSPECTED AT PORT OF LOADING,AND THE RELEVANT INSPECTION CERTIFICATE SIGNED BY APPLICANTS OR THEIR REPRESENTATIVE TO BE SUBMITTED ALONG WITH FULL SET OF DOCUMENTS。解決該條款有兩種方法:一是徹底要求開證申請人去掉這一條款,而改用裝船前寄該批貨物的實物樣品,把制造商的分析單或質量證明作為議付單據之一;二是裝船預檢,由雙方接受的比較公正的國際檢驗公司進行檢驗,將其出示的報告或論證的發票和裝箱單作為議付單據之一。 
 對于其他一般性附加條款的審核,如最后交單期,一般為21天,有的規定10天或15天,必須提前做好相關貨物的出運和單據的繕制工作。 
 善后處理問題 
     受益人交單議付后,一旦發現不符點,應該在最后的交單期或有效期內盡快改單。將不符點的單據找出,分為受益人所出的單據(如發票、裝箱單、匯票等)和非受益人所出的單據(如提單/空運單、原產地證書等)。 
     優先處理非受益人繕制的單據。對于提單/空運單,如果時間來得及,可以退回貨運公司重新出單。對于內地出口企業,一般需要4~5天時間。如果時間緊,受益人可以寫保函給貨運公司,要求其重新出提單/空運單并立即快遞寄出,同時快遞寄回原有的提單。 
     一次性修改受益人所出單據的所有不符點。對于有些不符點,可以靈活處理。例如:本來與CFR成交的定單,卻在信用證規定要保單議付,而之前又沒有修改掉這一條款,如果信用證對保單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沒有具體要求時,受益人可以在當地,以開證申請人作為被投保人買一份保單以消除不符點,提高收匯安全。由于國內的保險費率1.5‰~5‰不等,保險費低幾乎與一兩個不符點費用差不多。 
     如果受益人所交的單據無法在最后的交單期或有效期修改,或者根本無法修改而造成事實上的不符點,并被議付行和開證行確認,應注意以下幾點: 
     (1)如果開證申請人接受不符點、同意付款贖單或承兌,不管是一般不符點還是重大不符點,一般來說,開證不會拒付,只是拖延付款和扣相應的不符點的費用。只要要求議付行及時發函開證行要求其盡早付款即可。 
     (2)如果開證申請人拒絕接受不符點、付款贖單或承兌的,視不符點性質,可能產生以下情況: 
外貿知識     如果是一般不符點,開證行不得以此作為拒付理由,再加上開證行為了自身信譽也不會輕易地拒付或惡意拒付。受益人與開證申請人和開證行協調,促成贖單付款或承兌。開證申請人需要更換或補交單據的,受益人必須盡早配合提供單據。 
     如果是重大不符點,開證行可能拒付。因此受益人應視開證申請人的拒付情況具體來處理: 
     首先是開證申請人(進口商)的財務狀況差,無力贖單。對于此狀況,可以要求其在合理時間內籌集資金來解決。 
     其次是貨物價格下跌,開證申請人在無利可圖的情況下拒絕贖單。受益人可以在價格上展現適當的彈性,即通過必要的折扣和降價來解決問題。 
     再次是進口商與最終用戶的合作關系發生意外,最終用戶不需要貨物而一時又找不到其他的買主,受益人應提前做好別的打算,轉賣給別的買主或退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