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S協議強調,檢疫的保護水平應是恰當的,并通過風險評估來確定。要求各締約方所采取的檢疫措施應建立在風險評估基礎上,應考慮到對動植物生命或健康的風險性,對環境的針對性,也可參考有關國際組織新開發的風險評估技術。
在風險評估中,要獲得生物學方面的科學依據,如:某些病蟲害流行,病蟲害非疫區的存在,有關的生態和環境條件;還包括有關檢驗、抽樣和測試方法,以及檢疫或其他處理方法。
在風險評估中,可考慮的經濟因素:由于病蟲害的傳入、定居或傳播,對生產或銷售造成損失的潛在損害;在進口成員國領土上控制或根除病蟲害的成本;以及采用其他方法來控制風險的有關實際開支。
SPS措施強調,如一成員的檢疫措施的科學依據不足,這些檢疫措施只能是暫時的,應收集更準確的資料作P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