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進口計量器具,國內銷售單位在銷售之前必須經省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申請檢定。
未經檢定合格的,不得銷售。
“銷售單位”是指以銷售為目的的定貨單位,或外貿經營單位,或銷售后又轉銷的單位等。凡是國內銷售進口計量器具的單位,都可以申請辦理進口檢定。如果第一家銷售單位已經辦理了進口檢定,以后的銷售單位一直到用戶使用之前都不必再辦理進口檢定了;如果第一家未辦理進口檢定,已經非法銷售到第二家,則第二家銷售單位可以向第一家索要進口檢定證書,也可以自行申請補辦進口檢定。如果第二家未辦進口檢定又銷售到第三家,或銷售到用戶,執法檢查時,既可以對第一家處罰,也可以對第二家處罰。以此類推,凡是銷售進口計量器具都必須有進口檢定證書,否則都應受到依法處罰。因此,任何銷售進口計量器具的單位,都要遵守“未經檢定合格,不得銷售”這一法律規定。
(2)申請進口計量器具的檢定,應當遞交以下文件和資料:
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申請表(由省級計量行政部門自行設計);
計量器具產品樣本(含中文說明及技術指標);
使用說明書;
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的計量器具,還需遞交《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的復印或者證明。
受理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申請的省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在15天之內對遞交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書面審查,經審查合格后方能按排技術機構檢定。
承接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的技術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并接受省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3)進口計量器具的檢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量檢定規程、計量技術規范或者參照國際建議進行。沒有國家有關計量檢定規程、計量技術規范或者國際建議的,可以按照合同有關要求或者明示技術指標等進行。
進口計量器具的檢定內容包括計量器具的外觀檢查和計量性能考核。一般不做環境實驗、壽命實驗等影響計量性能破壞性的實驗。進口檢定的計量性能指標應達到原型式批準的計量性能指標或按照合同的有關要求,或按明示技術指標。
承接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的技術機構應當對檢定合格的每臺進口計量器具出具進口檢定合格證書,對不合格的出具進口檢定不合格通知書。
進口檢定合格證書和不合格通知書加蓋省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進口檢定核準印鑒方能有效。
報關員考試 整個檢定工作一般不要超過索賠期,或在一個月內完成。
承接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的技術機構應當保留完整的進口計量器具檢定原始資料,保存期兩年以上。
(4)凡對計量器具檢定結論有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合格證書或者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接受申請的省級以上政府計量部門申請復檢。
對省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復檢結論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復檢結果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申請檢定。
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的檢定結果為最終結論。
(5)技術機構應當對進口盡量器具實行逐臺檢定,如果需要在索賠期內向商檢部門出具驗收證書的,可以先按一定比例隨機抽查,但是抽取樣機不得少于3臺,根據抽樣結果,向商檢部門出具證明。商檢驗收后,對其他計量器具仍須逐臺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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