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運條件     (1)一般規定     ①根據中國民航各有關航空公司的規定,托運人所交運的貨物必須符合有關始發、中轉和到達國家的法令和規定以及中國民航各有關航空公司的一切運輸規章。     ②凡中國及有關國際政府和空運企業規定禁運和不承運的貨物,不得接受。     ③托運人必須自行辦妥始發海關、檢疫等出境手續。中國民航各空運企業暫不辦理“貨款到付”(COD)業務。     ④貨物的包裝、重量和體積必須符合空運條件。     (2)價值限制     每批貨物(即每份貨運單)的聲明價值不得超過10萬美元或其等值貨幣(未聲明價值的,按毛重每公斤20美元計算)。超過時,應分批交運(即分兩份或多份貨運單);如貨物不宜分開,必須經有關航空公司批準后方可收運。     (3)付款要求     ①貨物的運費可以預付,也可以到付,但需注意:a.貨物的運費和聲明價值費,必須全部預付或全部到付。b,在運輸始發站發生的其他費用,必須全部預付或全部到付;在運輸途中發生的費用應到付,但某些費用,如政府所規定的固定費用和機場當局的一些稅收,如始發站知道時,也可以預付;在目的地發生的其他費用只能全部到付。     ②托運人可用下列付款方式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支付運費:人民幣現金(或中國人民銀行國內支票)注:代理人不得接受托運人使用旅費證(MCO)或預付票款通知單(PTA)作為付款方式。 
報關員考試報名    二、收運程序     (1)托運人在交運貨物時,應填寫“國際貨物托運書”和提供與運輸有關的文件,托運人應對托運書上所填內容及所提供與運輸有關運輸文件的正確性和完備性負責。     (2)代理人在收運國際貨物時,應認真完成下列程序:     ①著重檢查     貨物內容     了解托運人所交運的貨物是否屬于特定條件下運輸的貨物,特別應注意交運的貨物是否屬于危險品,或貨物中可能含有危險品。如屬于或含有危險品,應按承運人與代理人的有關協議及國際航協危險物品規定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貨物的目的地     代理人應了解托運人所交貨物是否系通航地點,如目的地無航站時,可建議托運人將貨物到達站改為離目的地最近的一個通航地點,但收貨人欄內仍須填貨物的目的地。     貨物的包裝和體積     代理人在收運貨物時,應檢查貨物的包裝情況和貨物的尺寸。對于包裝不牢,過于簡陋以及帶有舊標志的旬裝,應要求托運人重新包裝。另外應檢查貨物的體積是否符合所裝載機型的要求,對于聯程貨物,則應考慮其中轉航站所使用的機型。
    海關手續     檢查貨物的報關手續是否齊備。     ②上述四點均符合要求時,請托運人填寫托運書,代理人應著重檢查托運書上有關各欄的填寫:     貨物品名欄(包括體積及尺寸)     檢查貨物品名欄內的品名是否填寫得過于籠統,如“魚罐頭”不應籠統地填寫為“食品”。另外應檢查托運人所填寫的貨物尺寸是否注明計量單位,對于危險物品,則應要求注明其專用名稱和包裝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