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列入《法檢商品目錄》出入境貨物的放行 未列入《法檢商品目錄》出入境貨物的放行規定如下:
1、進口可再利用的廢物原料。海關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驗放,檢驗檢疫機構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時,在備注欄注明“上述貨物經初步查驗,未發現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物質”。
2、進口舊機電產品。海關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驗放,檢驗檢疫機構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時,在備注欄注明“舊機電產品進口備案”
3、進口發生短少、殘損或其他質量問題,對外索賠的賠付貨物。海關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用于索賠的檢驗證書副本驗放。
4、尸體、棺柩、骸骨入出境,由報關地檢驗檢疫機構簽發尸體/棺柩/骸骨入出境放行證明。
5、除上述情況外,其他未列入《法檢商品目錄》,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確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檢驗檢疫的特殊物品,海關一律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
四、運輸工具、集裝箱的放行報關員培訓 出境運輸工具、集裝箱申報后,符合檢驗檢疫要求的,檢驗檢疫機構按相關規定簽發檢驗檢疫證單予以放行。需檢疫除害處理的,處理后簽發檢疫處理證書予以放行。
五、出入境人員的放行 接受檢疫查驗和健康檢查的,按衛生檢疫的有關規定簽發證明或證書予以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