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盤式接受[Acceptance of a Counter Offer] 受盤人對發盤人的發盤表示接受的同時要求按同樣條件再磋商新交易的一種接受形式。即在同一還盤形式中.包含了兩部分意思.一是對發盤的接受;二足一個新的發盤。它和有條件的接受有本質的差別。例如:受盤人發出還盤式的接受:“你某日盤100打接受.再發盤100打”。其中“你某日盤100打接受”是對發盤人某日盤的接受,該100打交易即告成立。其中“再發盤100打”則是向對方發的一個要求增供100打的發盤。要等原發盤人確認后,方可視為接受成交。 逾期接受(Late Acceptance) 也稱“遲到的接受”。受盤人在發盤規定的有效期限過后或在未具體規定有效期限發盤的合理時問過后才到達發盤人的接受。在一般情況下,逾期接受在法律上不是一種有效的接受.而是一項新的發盤。因而只有在原發盤人再及時地表示同意(即接受)后,方能成立合同。實際出口業務中,在市場價格平穩.有貨待售的情況時。通常可接受客戶的逾期接受以達成交易。
遲到的接受[Late Acceptance] 見“逾期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