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術語FOB價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CFR外貿專業術語是指賣方必須負擔貨物運至約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運費。這里所指的成本相當于CFR價,故外貿專用術語CFR的基本含義是在外貿術語FOB基礎上加上裝運港至目的港的通常運費。
《2000年通則》指出,CFR貿易術語是全球廣泛接受的“成本加運費”術語的唯一的標準代碼,不應再使用C&F(或CandF,C+F)表述形式。
在《2000年通則》中,明確規定外貿專用術語CFR只能適用于海運和內河航運。
(一)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國際商會對外貿專業術語CFR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買方義務
(1)支付除通常運費以外的有關貨物在運輸途中所產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包括駁運費和碼頭費在內的卸貨費。
(2)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一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并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3)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并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4)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后的一切風險。
2.賣方義務
(1)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
(2)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3)向買方提供通常的運輸單據,如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4)簽訂從指定裝運港將貨物運往指定目的港的運輸合同;在買賣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港口,將貨物裝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裝船后及時通知買方。
(二)外貿術語CFR的變形
按外貿基本術語CFR成交,如貨物是使用班輪運輸,運費由CFR合同的賣方支付,在目的港的卸貨費用實際上由賣方負擔。大宗商品通常采用程租船運輸,如船方按不負擔裝卸費條件出租船舶,卸貨費究竟由何方負擔,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訂明。買賣雙方可在外貿專用術語CFR后加列表明卸貨費由誰負擔的具體條件:
1.CFRExship’shold(CFR艙底交貨)
這是指貨物運到目的港后,由買方自行啟艙,并負擔貨物從艙底卸到碼頭的費用。應當指出,在外貿英語術語CFR后面加列的附加條件,只是為了明確在程租 方式下卸貨費由何方負擔的問題。但交貨地點和風險劃分的界線,并無任何改變。
2.CFRlanded(CFR卸到岸上)
這是指由賣方負擔卸貨費。
外貿知識3.CFRlinerterms(CFR班輪條件)
這是指卸貨費按班輪辦法處理,即買方不負擔卸貨費。
4.CFRExtackle(CFR吊鉤下交貨)
這是指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船艙吊起卸到船舶吊鉤所及之處(碼頭上或駁船上)的費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況下,租用駁船的費用和貨物從駁船卸到岸上的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三)使用外貿術語CFR的注意事項
1.按外貿常用術語CFR進口應慎重行事
在進口業務中,按外貿專業術語CFR條件成交時,鑒于由外商安排裝運,由我方負責保險,故應選擇資信好的國外客戶成交,并對船舶提出適當要求,以防外商與船方勾結,出具假提單,租用不適航的船舶,或偽造品質證書與產地證明。
2.賣方應及時發出裝船通知
按外貿基本術語CFR條件成交時,由賣方安排運輸,由買方辦理貨運保險。如賣方不及時發出裝船通知,則買方就無法及時辦理貨運保險,甚至有可能出現漏保的情況。因此,賣方裝船后務必及時向買方或其指定的保險公司發出裝船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