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做外貿的朋友需要對出口退稅進行申報,按照國際貿易的規定,出口退稅申報期限是一定的標準,同時也是外貿人員需要留意出口退稅申報的期限,一旦錯過了出口退稅規定的申報期限,那么貨物的到期時間會受到一定的影響。因此,對于出口退稅的申報期限,需要引起外貿企業的重視。
出口企業退稅申報有著明確的時限要求,如果出口企業延期申報或在規定的時限內不申報退稅,按照出口退稅不退則征的原則,即使所出口的貨物符合國家政策,其涉及的出口貨物也應當視同內銷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對此,出口企業申報退稅業務時,應當嚴格把握時限要求,尤其是關注“30天”、“60天”、“90天”、“210天”4個申報退稅的關鍵時限。
出口退稅申報期限
“30天”
(一)出口貨物退稅認定。沒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委托出口自產貨物,應分別在備案登記、代理出口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資料,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
“60天”
出口企業代理其他企業出口后,如果因資料不齊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業無法在60天內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證明的,代理出口企業應在60天內提出書面合理理由,經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延期30天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90天”
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內,收齊出口貨物退稅所需的有關單證,使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生成電子數據,并打印出口貨物各種退稅申報表,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稅手續。
“210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7號)的規定,對國稅發〔2004〕64號文件第二條第二款所述需90天之內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六類企業以外的企業,還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代理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210天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
小結:以上四個重要出口退稅期限基本概括了退稅申報業務上最重要的期限要求,需要引起出口企業的重視。只有在既符合基本出口退稅政策,又符合具體出口退稅申報期限的基礎上,出口企業才能真正享受到國家的出口退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