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素之一:FOB術語 根據目前獲知的騙取貨物的案例,幾乎全部發生在FOB貿易條件下。行騙方主要利用FOB術語項下通常由買方負責辦理貨物的租船訂艙、支付運費以及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等的業務特點。這樣帶來的主要風險體現在:
1、買方通過安排貨運,控制承運人以及貨物的所有權。
在FOB貿易條件下,由買方指定承運人,買方與承運人關系密切,對貨物的運輸狀態可充分了解,利用賣方對有關貨運情況的不明晰,與承運人串通騙貨,或是憑保函或其他證明文件從承運人處順利提走貨物,即出現“承運人無單放貨”的風險。
2、承運人交單存在誤區。
目前,在一些承運人的代理人,甚至一些較大的公司,均存在一種誤區,認為誰負責訂艙并支付運費就應該將提單交給誰,顯然這是完全錯誤的。很多公司因此遭受了不少損失。案例2中,作為貨代也是承運人雖然接受旅美華人B的訂艙,而且是其支付的運費,但是應把提單交付給A公司。貨代公司在本案中明顯違反以前一貫做法,將提單交給了訂艙人,致使A公司蒙受損失,后本案經法院判決,貨代公司對于提單的不正當交付負有責任,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這與案例1的結果不同。因此,在FOB術語下盡管由買方選擇承運人,賣方也要對承運人的資信進行詳細了解。此外,辦理貨運時也要選擇正規的無船承運人,不能貪圖便宜找小貨代走貨或是找多家貨代輪流走貨,其業務操作非常不規范,風險很大。
3、在FOB貿易條件下,特別警惕貨物保險事宜的辦理。
在FOB貿易條件下,由買方負責辦理有關的貨運保險,并掌握保險單,一旦貨物發生承保責任范圍內的風險,賣方無法控制也不能憑借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特別是FOB貿易條件下,保險公司保險責任起迄的“倉至倉條款”實際上只承擔“船至倉”的部分,而從發貨人倉庫到裝運港船邊的貨運風險由賣方自行承擔。因此,FOB貿易條件下并沒有較好地維護賣方的有關利益。如有可能,我國外貿企業應盡量按照 CIF 或 CFR 等術語成交,盡量不使用FOB術語或是通過投保賣方利益險或出口信用保險的方式減少風險和損失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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