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合同主體欺詐
A.虛構合同主體。即行騙者以一家沒有注冊資本的或者根本不存在的貿易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一旦收到定金或貨物,就宣告破產或溜之大吉。
B.利用有限責任公司欺詐。行騙者以很低的注冊資本注冊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然后在國際貿易中行騙。即使最后由法院判令其承擔責任,按照法律規定,也只能以其注冊資本為限。
2.利用合同條款欺詐。
A.品質條款欺詐。即故意將品質條款簽訂的含混不清,以低充高,以次充好。
B.索賠條款欺詐。賣方在索賠期限上設下陷阱,使買方的索賠權利得不到時間的保證。
C.運輸條款欺詐。即在CIF條件下,賣方改班輪運輸為租船運輸,然后同承運人合謀,制造假提單騙取買方貨款。
D.支付條款欺詐。買方故意推遲開來一個不合合同約定的L/C,此時,賣方已將貨物基本備妥,然后,以來不及該證為由強迫賣方接受D/A支付條件,收到貨物后拒付貨款。
報關員培訓E.檢驗條款欺詐。通常是買方設定一個很高的或者賣方不太熟悉的檢驗標準或機構,然后,利用檢驗報告向賣方索賠。
F.利用運輸條款和支付條款的聯系欺詐。例如,D/P條件下,如果買方不贖單,就提不到貨物,然而,在A/P條件下,提貨憑證不是航空公司收到貨物后簽發的航空運單,而是航空公司簽發給收貨人的提貨通知單。這樣一來,就很可能給賣方造成錢貨兩空的被動就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