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陸運輸基本險
本保險承保運輸途中由于下列風險所引致的保險標的物之損毀或滅失:
11.火災或爆炸;
22.地震、海嘯、雷電、冰雹、暴雨、洪水、颶風、龍卷風或臺風;
33.地陷、山崩、滑坡、泥石流或隧道、碼頭坍塌; 外 貿 知 識
44.陸上運輸工具之傾覆、出軌或碰撞;
55.船舶之擱淺、觸礁、沉沒或碰撞;
66.裝卸或轉載過程中的意外事故;
(二)內陸運輸一切險
本保險承保運輸途中由于意外所引致的保險標的物之物質性損毀或滅失。
二。除外責任本保險不承保:
(一)歸因于被保險人之故意不當行為所致之損毀、滅失或費用;
(二)保險標的物之正常漏損、重量或容量之正常減少或自然耗損;
(三)由于保險標的物之包裝或配制不固或不當所致之損毀、滅失或費用(“包裝”包括貨柜或貨箱內
之堆放,但此項堆放以完成于本保險生效前或由被保險人或其受雇人所為者為限);
(四)由于保險標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本質所致之損毀、滅失或費用;
(五)直接由于延遲所致之損毀、滅失或費用,即使此項延遲系因承保風險所致;
(六)因船舶或陸上運輸工具的所有人、經理人、承租人或營運人之無力償債或財務失信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費用;
(七)由于任何人之惡意行為對保險標的物全部或部分的故意損毀或破壞(此項除外責任只限于內陸運輸基本險);
(八)本保險不承保下列事項所致之損毀、滅失或費用:
船舶或陸上運輸工具之不適合安全航行;
船舶、陸上運輸工具、貨柜或貨箱之不適合安全裝運,
但上述不適航、不適運以被保險人或其受雇人于保險標的物裝船時已知情者為限。
(九)由于戰爭、內戰、革命、叛亂、顛覆、捕獲、扣押、拘管、禁制、扣留或戰爭遺棄之武器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費用;(十)由于罷工、停工、勞工騷擾、暴動或內亂所致者。
三。責任起訖本保險自保險標的物離開保單載明的起運地點之發貨人倉庫或存儲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陸運和水上運輸在內,直至下列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截止:
(一)保險標的物運達保單所載明之目的地收貨人倉庫或
(二)保險標的物離開發貨人倉庫之日起屆滿30天。兩者以先發生者為準。
四。受損貨物之檢驗及索賠提交
(一)保險標的物運至保單載明之目的地后,被保險人應盡快提貨,并:
1.立即向保單所載明之檢驗代理人或理賠代理人提出貨檢申請,以證實保險標的物已遭受損失。如本公司在當地無檢驗代理人或理賠代理人,則應向當地有此權限的檢驗人提出貨檢申請。
2.立即從承運人或有關當局(如:海關、鐵路等)取得貨損和或短量證明并向承運人或有關部門
提交書面索賠報告,說明保險標的物出現短量、短少或有受損痕跡。
(二)索賠時,被保險人應向本保險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1.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正本;
2.提單、發票、裝箱單及理貨單正本;
報關員考試 3.貨損或短量證明;
4.檢驗報告及索賠聲明。若涉及第三者責任時,還需提供向責任方索償的有關信函、電報、傳真以及其他重要證明及文件。
(三)從保險標的物在最終目的地車站或碼頭全部卸離運輸工具后始計,本保險之索賠時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四)本公司將承擔貨損發生后,被保險人為減少或防止保險標的物進一步受損而立即采取的有效防損措施所引致的合理費用。但此項費用以不超過該被救貨物之保險金額為限。
五。糾紛之處理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糾紛均應在共同尋求事實真相及公平合理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達成協議,必須提交仲裁或采取法律行動解決時,這些仲裁或法律行為應在被告所在地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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