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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24號(關于原產于美國和俄羅斯的進口取向性硅電鋼征收反
| 【法規類型】海關規范性文件 | 【內容類別】關稅征收管理類 |
| 【文 號】總署公告〔2010〕24號 | 【發文機關】海關總署 |
| 【發布日期】2010-4-10 | 【生效日期】2010-4-10 |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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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美國和俄羅斯的進口取向性硅電鋼(即取向電工鋼,下同)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同時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取向性硅電鋼征收反補貼稅,期限為5年(見附件1)。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4月11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俄羅斯的進口取向性硅電鋼(稅則號列:72251100和72261100),除按現行規定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外,還應區別不同的供貨廠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適用稅率和下述計算公式征收反傾銷稅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
反傾銷稅稅額=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
反補貼稅稅額=完稅價格×反補貼稅稅率
三、凡申報進口取向性硅電鋼的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如果原產地為美國和俄羅斯的,還需提供原廠商發票。對于申報進口時不能提供原產地證明,且經查驗也無法確定貨物的原產地不是美國或俄羅斯的,海關應當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傾銷稅稅率及最高反補貼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對于能夠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是美國或俄羅斯,但進口經營單位不能提供原廠商發票,且通過其他合法、有效的單證也無法確定原生產廠商的,海關將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應國家中的其他公司適用的反傾銷稅率或反補貼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
四、有關加工貿易保稅進口原產于美國和俄羅斯的進口取向性硅電鋼征收反傾銷稅及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取向性硅電鋼征收反補貼稅等方面的問題,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1年第9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11號的規定執行。反補貼稅的征收比照上述公告中對反傾銷措施的相關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0年第21號
2.進口取向性硅電鋼反傾銷稅及反補貼稅稅率表
二○一○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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